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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物权法对合同法286条的影响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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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yn2008 PMB:55 省份:广东省 行业:政府与NPO 注册:2010/7/5 |
《合同法》第 286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即 “当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在催告后发包人仍不支付时,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协议折价或申请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价款可以优先受偿”。可以说,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已经成为《合同法》实施以来,施工企业保护自身利益的最有利武器。目前,《物权法》已经颁布实施,那么,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否会受到影响呢? 《物权法》带来的两大影响: 一、《物权法》扩大了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范围。 二、《物权法》明确了抵押等担保物权优先受偿,但未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
回复 | 引用 发表时间:2010/7/7 15:22:50 |
标题:Re:物权法对合同法286条的影响
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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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引用 回复时间:2010/7/9 16:59:45 |
![]() liapple PMB:40 省份:上海市 行业:综合应用 注册:2011/3/15 |
标题:Re:物权法对合同法286条的影响
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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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引用 回复时间:2011/3/16 14:4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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