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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四)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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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秀秀 PMB:3744 省份: 行业:IT软件 注册:2003/11/10 |
第三十一条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
回复 | 引用 发表时间:2015/1/31 13:05:03 |
![]() luohan0426 PMB:14 省份:贵州省 行业:综合应用 注册:2015/1/31 |
标题:Re: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四)
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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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引用 回复时间:2015/1/31 13:07:03 |
![]() luohan0426 PMB:14 省份:贵州省 行业:综合应用 注册:2015/1/31 |
标题:Re: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四)
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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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引用 回复时间:2015/1/31 13:0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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