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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案例)项目经理部所定合同的效力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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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ny PMB:11397 省份:石家庄市 行业:综合应用 注册:2006/3/9 |
一、简要案情 2007年,被告某公司从原告贾某处购买建筑材料。后订立还款协议,承诺2008年10月30日前还清原告货款45600元,逾期未还被告承担银行贷款利率3倍的损失。承诺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某公司至今未给付原告货款4560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二、争议焦点: 1.项目经理部所定合同的效力。 2.5600元是货款本金的一部分还是货款利息。 三、处理意见及点评: 原告贾某要求被告某公司立即给付所欠货款45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贾某货款人民币45600元及此款的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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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引用 发表时间:2010/6/13 10:4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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