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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低价抢标的业主策略探讨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争,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或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应当符合下例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上述规定给予了招标人较大的空间,也规定了强制性限制,就是不能低于成本,否则就是违法。笔者从事工程建设实践多年,深感业主未能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导致面临低价中标后的种种尴尬。

现实招标实践中,业主应当坚持而不限于做到:

一是首先用好、用够、用准招标投标法。即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既科学合理,又切合工程管理需要。主要应对工程设计方案、投入产出经济效益、工程设计阶段性工作进度、实际派驻人员的素质和实践表现、社会信誉的相关要求落实清楚,评标中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具体周到,也符合工程项目实际;项目实质性要求客观科学;扎实客观经专家评审,让招标文件做业主选到恰当设计人的帮手,决不让经评审流于形式;在投标报价中清楚约定不低于成本的各分项报价约定,既分项报价合理才能进入总价评定。

二是其次资格要求和资格审查标准务必具体明确并符合工程实际。在资格要求中充分体现工程的重点和技术难点;在资格审查中详细例举实质性条件,决不仅仅套用示范文件或标准文件,最好招标人事先心中有底,招标中与代理机构、专家多次研究,务必合法有效制约低价抢标者中标。技术要求中工程设计任务书要明确完整,投标方案编制深度既符合规范更切合工程实际,编制技术要求前最好聘请资深专家配合反复研究。

三是履约条件特别专用条件明确具体。不仅要充分考虑实施中可能遇到的纠纷、扯皮、违约等行为,更要详细研究可能遇到的各种困难、麻烦,在合同专用条件中把协调、计量支付、变更、考勤、暂停施工、安全等诸多可能的敏感事项约定具体,确保履约合同条款全面、合理,管理约定、方法切合实际,达到充分激励并严格约束承包人积极有效履约。与此配合,设计费用的支付尽量留有管理余地,如阶段性支付按照阶段性收费报价的70%,完成资料交付不超过75%,设计及施工单位进场后的服务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更换等等。

四是配套差额履约担保递增。因为目前大部分工程实行低于85%部分缴纳双倍或三倍差额保证金,所以建议对低于85%后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差额保证金翻一翻,严厉制约投标人恶意抢标。例如85%交正常保证金10%84%交正常保证金10%+1%*283%交正常10%+1%*2+1%*482%交正常10%+1%*2+1%*4+1%*8,依次类推。

五是纳入区域信用记录。把不能充分说明自身投标低价而被推论为低于成本废标者,按照招标法约定,实际也属于违法行为。例如本招标区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

上述前两款主要是加大低价抢标者中标的难度;第三、四两款主要加大招标人对工程实施中的积极作为;最后一款主要是让敢于低价抢标者必须顾忌再三,断然不敢轻易造次。

 

 

jiangxizao 发表于 2008/11/14 21:30: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 收藏该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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