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nzgflw]的博客:
http://9ask.mypm.net
押运员“***爆”男子:律师告诉你如何控告“一剑封喉”

   一、收集与固定证据是当务之急

  案件的最后落脚点都会到证据上来,更多在线法律咨询请登录中顾安顺律师网http://www.9ask.cn/anshun/没有证据支撑的官司,苍白无力,最后输的很惨,这是刑事律师的大忌。“不打无备之官司”,该案如何在证据上发现、收集并固定下来,成为当务之急。

  (一)收集押运车刮擦男子证据

  用于证明押运车刮擦男子在先之事实,证明车辆过错在先,并交通肇事逃逸应担全责。

  证据来源上:红灯路口摄像头摄像记录,附近商铺门口摄像记录;也可以是同行车辆有装电子记录仪摄取记录,可公告热心人提供。注意,摄像记录作为视听资料是《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是证据之首,有此证据,犯罪嫌疑人难于争辩。另外,目睹刮擦经过之证人证言,包括同行人员、骑车人员,也可是附近商铺目睹过程人员也作为证据补强使用。

  (二)目前媒体报道和公布的视频、图片应作为证据使用

  包括男子拿砖拍打车辆,车辆走走停停,之后男子被击毙到地,押运员持***把守等图片均应作为本案之客观证据使用。

  (三)收集与固定开***的证据

  主要押运车内摄像记录,如此重要的运钞车,这些装备应该有的,车上之摄像记录。另外,街道上商铺门口摄像头、附近目击证人等证言。

  公安应该已对当时车内的两名押运员录得首次口供,此时委托代理之律师,可以向公安侦查人员了解两人的供述情况(具体如何接触、沟通了解,不在此言述)。要尤其防备两嫌疑人将案件辩解为正当防卫行为,还要非常警惕侦查部门对案件以故意伤害但是属于“防卫过当”来定性,如此案件代理是失败的。因为从车辆缓慢前进,似停又不停的情况,结合之前证据可以综合判明司机已发觉肇事情形,而是基于行人追赶不到,与运钞车作为特种车辆之“优势”,不屑于与之商谈。因此,从这来看,该案不具备《刑法》第20条所规定之正当防卫“避无可避”、“情况相当危急”之表现情形,既然不属于正当防卫,也就无所谓防卫“过当”。

  注意,本案对方如果请了辩护人的话,辩护人很可能会从“防卫过当”着手,因此,应围绕“防卫过当”之未来争议焦点,提前布局,合理安排,证据固定,不能给对方留有余地。

  (四)一招锁定、不留余地

  1是,可以对车辆缓慢行驶的速度,申请侦查部门委托鉴定,予以固定(鉴不鉴定是侦查部门之事,但申请是代理律师应尽之责任);

  2是,包括摄像记录,能相应地证明之前发生过刮擦,如果之前没有发生过刮擦车辆完全不需要行驶缓慢,而应该是驰速前进。

  3是,针对的防弹性能,应该调取相关数据,甚至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出具专家意见。尤其是玻璃具备防弹性能,拍砖是不能对其造成损害之事实,可以专门针对“拍砖对玻璃造成破坏力”出具专家意见。

  4是,对于子弹要调取证据,是橡胶子弹、还是钢铁实弹,如果是橡胶弹,可对弹头的硬度和伤害力进行鉴定。此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故意杀人之主观故意有重大影响,以免事后嫌疑人狡辩,缺乏相互印证之证据支撑,留下话柄。

  案件是定故意伤害致死还是故意杀人,还要有待证据细节进行考究,代理人应穷尽一切合法手段,以故意杀人罪来控告为之上策,但是在证据收集与固定上,应确保合法,符合程序,以免给对方留下“辩点”。

  二、控告之策略与力度

  案件应由被害人家属向有管辖权公安机关依法提出控告。但是,只有当事人控告是不够的,最好是请专业刑事律师代理。

  (一)家属控告,力量单一,对法律知识似懂非懂,无全盘统筹安排,案件到什么程度和诉讼环节之“点”上难于把握,难有成效(当然,要视本案家属最终想要的是什么结果)。

  (二)应委托专业律师事务所代理。由专业之律师所,指派代理律师(组团队,两人律师代理),以代理律师从第三方发声,发现线索、调查取证,申请侦查部门取证,亦可自行发现收集些证据,对案件走势判断与控告操守,这些均是当事人身份无法做到的。另外,案件在刑拘、报捕,起诉与审判环节,均需有专业人士把关。案件在处理过程中,随着不同证据的增多,不同主办人员有自己看法,这些均需要专业代理律师提出专业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与专业沟通交流等。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案件一直走下去,均按自己思路,认可的方向直至最终得到公正之判决。

  (三)在控告之战术上,有讲究。控告书如果书写,犯罪构成四要件之搭建,写到多少分?证据收集附近等,何时交控告书,律师所之法律意见书如何写与交,如何沟通交流等,均是非常专业的工作。

  保持本案控告之力度与温度(具体细节不便于讲)。由于本案已由多家媒体公之于众,相应跟踪报道均会持续。相信本案会得到国家司法机关之公正之裁决。

jnzgflw 发表于 2016/11/1 13:35:2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 收藏该日志

发表评论:

    昵称:
    密码:
    主页:
    标题:
公 告
登 陆
日志日历
搜 索
日 志
评 论
链 接
统 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