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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包公故事与中国传统社会正义信仰

 摘要包公故事在中国流传久远,特别是在明清公案侠义文学的推动之下广为人知。更多在线法律咨询请登录中顾湛江律师网http://www.9ask.cn/zhanjiang/包公也因其铁面无私、断案如神而备受人们欢迎。然以法文化视角观之,包公断案故事却存在着诸多弊病,但这并未影响人们对包公以及包公故事的喜爱。从法律与文学的交叉学科视角着眼可以发现,这一矛盾的形成不仅有文学发展的内部动因,而且从深层次折射出中国传统社会的正义信仰观念。这种传统社会的正义信仰观念对于今天的法治社会建设依然具有深远影响。

  包公断案的故事在中国广为流传,其以匡扶正义的主题和曲折生动的情节深受读者喜爱。从历史资料到文学作品,记录包公事迹和故事的文本种类繁多。如史学著作《宋史·包拯传》《孝素包公奏议集》和文人笔记《梦溪笔谈》《涑水记闻》等,此外还演化出元杂剧、明话本中的诸多包公故事,至明清时期侠义公案小说勃兴,《百家公案》《三侠五义》等为代表的包公文学作品也较此前更为成熟。包公故事关涉文学、历史、法律、政治等多个文化场域,笔者谨从法律与文学的交叉学科视角着眼,对包公的“清官断案”文本中所映射出来的中国传统社会民间正义信仰问题予以剖析,以期对今人有所启示。

  一、包公故事的断案智慧与叙事探索

  包公的形象主要由两个方面聚合而成,一个是为官清廉、执法公正,即铁面无私;一个是擅于侦审、有案必破,即断案如神。毫无疑问,无论在正史记载中,还是在民间言说里,包公都是最具典型意义的中国古代社会的清官。《宋史·包拯传》称:“拯立朝刚毅,贵戚宦官为之敛手,闻者皆惮之。人以包拯笑比黄河清,童稚妇女,亦知其名,呼曰‘包待制’。”还提到他在端州任职近三年,离任时竟然连一块端砚也未带走。司马光在《涑水记闻》中说,包拯“又迁枢密直学士、知开封府。为人刚严,不可干以私。京师为之语曰:‘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吏民畏服,远近称之。”文学故事中这方面的表述就更多了。元杂剧《包待制智赚灰阑记》中包公一上场就说:“为老夫立心清正,持操坚刚;每皇皇于国家,耻营营于财利;唯与忠孝之人交接,不共谗佞之士往还。谢圣恩可怜,官拜龙图待制天章阁学士,正授南衙开封府府尹之职,敕赐势剑金牌,体察滥官污吏,与百姓伸冤理枉,容老夫先斩后奏。”《包龙图智赚合同文字》中说包公是“清耿耿水一似,明朗朗镜不如。”可见清正是包公的重要身份标签。

  所谓断案如神,是指包公能断别人不能断的案、平别人不能平的冤,具有常人难以企及的智慧和本领。他在断案过程中,多种侦讯方式相结合、常法与非常法互为补充,往往在出其不意的情况下使案件真相大白。作为把司法问题与叙事艺术相结合的公案文学在宋元时期趋于成熟,及至明清的兴盛时代,极为丰富的断案手法参与包公文学叙事,这是一种有益的探索,我们也因之得以根据明清包公故事文本总结包公的断案经验。大体分来有以下几种:

  (一) 注重案件调查

  包公在接到报案后,并不轻信双方陈述,而是保持存疑态度,然后进一步 调查取证。包公调查取证的方式方法也灵活多样,有时亲自深入民间探查案情,有时发动群众多方获取信息。如 《百家公案》第十九回,他“自扮作湖广籴谷客人”,船载二百担谷去许州籴谷引来犯罪嫌疑人上钩2;在第八十四、八十五回陈州粜米的故事中,他带唐公化装成“白衣秀士”,不仅破获粜米案,而且“只去茶坊酒店寺观之处采访不平之事”,顺路平冤惩恶。

  (二) 善于推理分析

  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包公善于通过逻辑推理进行案情分析,进而导出结论。在《百家公案》第七十六、七十七回的所谓“包公智破钉杀案”中,包公不仅根据阿吴的哭声和妆容推断其夫死因可疑,而且根据土工妻阿杨无 意间猜出死者死因而推此及彼,进一步深挖调查则又破获了另一起杨氏杀人案。第十五回包公通过老马识途的生活经验推断出黄洪即是盗马贼。尽管现实生活中,根据哭声推测案情不免荒唐,老马也未必都会识途,但这种案情推理的方式在侦查学上是很有意义的尝试。

  ( 三) 谙熟心理策略

  包公尽管不可能学过现代心理学,但实际上很多案件是通过打心理战令犯罪嫌疑人伏法的。《百家公案》第九十一回著名的割牛舌案即是利用了犯罪嫌疑人贪财的心理,使其就范。《龙图公案》中“瞒刀还刀”的故事则充分表现出包公对当事人双方的心理都透彻洞悉。案子破了,被侵害人、原告都心服口服;照顾了秀才的面子,同时令其羞愧悔过。在当时的文化语境里,包公的做法可谓达到了法律效 果与社会效果的辨证统一。

  (四) 精于智拿巧捕

  包龙图坐打开封府,是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并兼职最高司法官。在《百家公案》以及之前的包公故事文本中,包公的工作不仅是审案、断案,还涉及缉拿凶犯,这相当于他还担任着公安局长的职务,直到《三侠五义》时期,公安局长部分具体工作才由展昭来完成。包公能够用一些机智巧妙的方法将一些难于抓捕的凶犯缉拿归案。如在《百家公案》第六十六回,以悬赏朱氏之履的方式诱得杀人者上钩;在第四十八回,为了抓捕赵王,包公甚至自己诈死。

  (五) 具有技侦意识

  中国古代法医学在世界上居于领先地位,出版于南宋的《洗冤集录》是 现存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专著,元明清历朝法医学都在不断的进步。在明清时期包公故事中我们可以 看到法医学发展对文学的影响,此时的包公已经具有一定的尸检、勘验意识,如《百家公案》第七十六、七十七回以及第九十七回、第九十八回等故事中都有包公命人开棺验尸的情节,法医学技术的应用在这类案件的破获中起到关键作用。在勘查现场的基础上搜寻破案线索也是包公的重要侦案手段,如第四十六回,根据死者身上的木印寻找图财害命的凶手。

  (六) 经常巡察私访

  巡行审案是包公故事的一大鲜明特征,“巡行”这个词在包公故事文本中 频繁出现,许多案件都是他在“巡行天下”时发现线索并侦办的。巡行审案既能有效化解地方司法矛盾,又有利于巩固中央政权的统治,这颇有点西方巡回法院式的味道。巡回审判制度跨地区办理案件的优点已经得到当代中国的重视,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广东省深圳市、辽宁省沈阳市设立试点巡回法庭。由此可见,古代法律文化中某些构成元素或可对今天的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启示作用。

  二、包公断案的个人局限与司法问题

  包公的“铁面无私”似乎没有争议,然而“断案如神”却有待商榷。包公的确是断了许多疑难案件,其部分侦查和审理案件的技巧,特别是其间反映的思维、智慧时至今日依然有启示意义。正因其断案能力一度受到民间社会的高度赞扬与肯定,理论上我们应当可以从他的做法中提炼出一些的经验来,加以借鉴。可是当我们把文学作品中的案例逐一进行分析筛选,就会发现,包公断案方法的积极意义是非常有限的,除了时代改变、技术进 步的客观原因外,其本身也存在诸多问题,以法律视角观之有些做法则存在严重的弊病。这样的文本在包公文学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因此有必要拿出来甄别审视。

  一为鬼神断狱。包公的许多破案线索来自显灵托梦类的神鬼暗示。有时是神灵、冤魂托梦指点迷津,有时是占卜推卦,在案情棘手时则直接求助于城隍等神灵。如《百家公案》第十九回包公在韩应宿报案后,连夜焚香祝告上苍,请求予以明示真相,第二天晚上兰女婴便托梦而至直诉冤情;第二十二回更是直接将钟馗请到公堂,充当证人;第二十九回包公魂入地府,阎王下殿迎接;第六十八回通过卦辞推测张迟妻被拐带的去处;在第八十七回著名的“乌盆案”中,冤死鬼的骨灰可以鸣冤报案。第十二回还有一连三天在城隍庙行香求助的情节。包公的推理也有许多时候不是根据常理、法理而是根据“第六感”,如多次在自己的马驻足不前时感应到有冤情出现。这些情节与司法本身毫无关联,却是包公故事里极为多见的情节构制元素,在宋元时期的文学作品中尤为突出。明清以降,尽管包公的“人力”被逐渐被强化,但大量梦启神助情节依然保留在文本中。

  二为即时智慧。包公在许多案件中运用了个人的智慧,单独考察一个故事可以看到其间巧妙,但若想将这种智慧、方法推广使用,则不太可能。因为包公的这类智慧属于即时智慧,只能在特定时间、特定场合由特定人物使用一次,当案件传布出去再用就不灵了。如《百家公案》第十一回,布商的布匹被盗,包公用拷打石碑的奇怪方式诱使凶手现身。再如《龙图公案》中的“夺伞案”,两人为争夺一把伞打到衙门,包公令左右将伞扯破一人一半,骂他糊涂的那个便是真正的主人。类似的方法早在《包待制智赚灰阑记》中就曾出现,包公令真假母亲争扯孩子,亲生母亲不忍孩子受痛而被认出。这样的断案方法不仅无法推广,而且即便用一次也是或凭运气或冒险的行为,因为这中间存在太多不确定因素: 如果偷布贼对打石碑没有围观兴趣呢? 如果伞的真正主人脾气好不骂街呢? 如果孩子的生身母亲性子急真的用力抢了呢? 包公的这类智慧在常理上讲得通,在文学叙事中也很有“戏”,但即便在当时的实际司法工作中也很有可能徒劳无功甚至造成冤假错案。

  三为刑讯逼供。包公审案当然有人证物证俱在使嫌疑人不得不伏法的情况,同时刑讯手段也被大量使用,大部分被告人都会在堂上挨打,然后招供犯罪事实,甚至还有原告挨打的情况。“与元杂剧中动辄就不分青红皂白吆喝‘与我一步一棍打上堂来’或者《词话》中的好用刑讯的包公有所不 同,《百家公案》中的包公是一个较为温和的审判官。”然而这种 “较为温和”只是相对元杂剧而言,“不用大刑,焉得实供”“以重刑鞫问”“极刑拷问”“先打一百,然后拷问”等等,依然 是《百家公案》和《龙图公案》等明清包公文学 中反复出现的情形。当然,包公打的基本都是真正的罪犯。 (偶尔打的不是真正罪犯也是有意为之,如《龙图公案》中的《阿弥陀佛讲和》中假打许献忠目的是引出真凶。)

  然而,在司法理论与实践中这显然是不成立的。尽管刑讯在古代是合法的,我们不能苛求包公超越时代,但刑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着严格的规制和限定,刑讯是在基本掌握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为得到口供而进行的。不拿证人证物说话直接用刑打到招供为止,这不仅有违刑讯制度,也不免有偷懒之嫌。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经不起皮肉之苦而屈招,这很可能造成冤案的发生。如中国古代司法史上著名的清末杨乃武案就是司法腐败之下滥用刑讯酿成的悲剧。

  四为权力干预。包公刚直不阿、铁面无私,无论是普通权贵子弟,还是作为皇亲国戚的驸马、王爷,只要犯了法他都敢抓。如明代成化年间刊出的《仁宗认母传》《断国舅公案传》等九种说唱包公案故事,形成了风格独特的斩皇亲系列。与《百家公案》《龙图公案》相较,《三侠五义》中这类故事更是明显增多,人们耳熟能详的演绎自《三侠五义》部分情节的著名京剧曲目《打龙袍》里,包公甚至还脱下仁宗龙袍来打,象征惩罚皇帝。然而,这样无畏的气概多来源于他的政治身份,而非单纯的司法官、执法者。包公以龙图待制天章阁大学士权知开封府,担任过开封府尹、三司使和枢密副使等职务,根据情节其权力最高时期相当于以副国级国家领导人身份出任首都市长,当然还兼着首都最高法院院长和公安局长等职。

  同时,在元杂剧中,他有“势剑金牌”,《百家公案》《龙图公案》里他有“八般法物”“圣旨牌”,到了《三侠五义》中又多了三口大铡刀,这些道具赋予包公的权力就是“代朕而行”“先斩后奏”。以这样的身份,在当时地位高过他、权力大于他的人恐怕没几个了。(当然,史实并非如上所述。)也就是说,人们尊崇的包公通常是以司法官的形象出现,而事实上他的执法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他的行政地位和权力,而司法与行政在某种程度上的混同正是中国古代法制客观事实。换句话说,包公断案故事也是古代司法不够独立的一个印证。

  五为侠客从政。清代中后期,“在颂扬清官的公案小说中,加入一批所谓‘侠士’人物,将断狱和锄奸合为一体,形成独具特色的清人侠义公案小说。”在《三侠五义》中,包公调动江湖侠客义士的力量,解决了司法调查与缉捕凶犯过程中的大量棘手难题,可是这些侠客义士是否有能够成为国家的公职人员有待商榷。以展昭为例,他的职务是开封府御前四品带刀护卫。包公的许多案件的侦破都离不开展昭,那么展昭的身份就变得复杂起来。在初遇包公之时,展昭便大显身手,火烧金龙寺。尽管法本、法明两人是“恶僧”,展昭的行为实质上可能是为民除害,但大宋刑律是决不会允许个人随意放火的。

  宋代对火灾管理极其严格,对于包括纵火在内的恐怖犯罪更是非常重视。《宋刑统》引用唐代敕令规定,如因复仇等原因放火,而且“情状巨蠹,推问得实”,就要处以死刑,即“决痛杖一顿处死。”可见,纵火在宋朝是死罪。蔑视体制纲纪,进而以武犯禁,原本是侠的一大行为特征。作为“行侠作义”游走江湖,“遇有不平之事,便与人分忧解难”的南侠,类似事情展昭绝不只做过这一件。但他不仅没有受到法律追究,而且还转身成了体制中一员。张龙、赵虎、王朝、马汉等人其实原本也都是占山为王、落草为寇的绿林人士,每个人身上都有“案底”,“弃暗投明”后被包公收编为“公务员”,既往不咎。展昭等侠士投奔包公,当然蕴含着“酬恩知遇”的深刻文化观念,在这样的观念中“忘恩是最大的不义”,“侠把报恩当作一项时刻不忘的神圣义务来完成”,然而从法文化视角看,包公却有包庇、渎职之嫌。

  三、包公现象的民间叙事与正义信仰

  作为一个经过历史与文学双重建构的文化形象,包公的很多品格、精神无疑都值得今人学习。然而,抛开即时智慧、神明决狱和位高权重等虚构成分和外在因素,大众视野中的许多古代庸官、贪官的具体审案方式与包公的区别并不明显,甚至他勤政的限度也受到学者的拷问。如苏力先生就以《灰阑记》和《十五贯》为例分析了古代清官的智慧与勤政对审判影响之有限,但作为法律学者苏力先生进而探讨的是“人治司法”的利弊,而未及论述这种“有限”背后的文学及文化问题,即:既然如此“有限”为何还能广为传颂? 而这正是笔者所关注的问题。由此推衍开来,究竟是什么原因让包公这一人物形象在存在诸多错谬的情况下依然深入人心、流传千古?

  司法的制度、技术与文化早已今非昔比的当代社会,是什么令读者、观众依然对这类故事意兴盎然? 大张建设法治社会旗帜的今天,以《包青天》《狄仁杰》等影视剧为代表的清官探案文艺作品因何能够风行一时? 这些问题都要放置于传统文化的复杂语境之中才能得到答案。

  人们喜爱包公首先是对于他个人品德修养的肯定。古代官员(法官) 个人品德与司法公正之间 存在着非常微妙的关系。受儒家文化影响,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是为官从政的基础和前提,入仕必须进行“慎独”“克己”等个人修炼。个人修养不够、品德有瑕疵,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人们对其为官称职与否的评判。一位私德不好的官员如果使用了和包公同样的侦讯和审断方法,很可能为人诟病,甚至定义为昏官。不去认真研究案情而是一连三天到城隍庙烧香不是逃避责任吗?犯罪嫌疑人到堂不问是非曲直先行拷打再审问不显得暴戾吗?

  可是在包公这里占卜、刑讯这类行为都是英明之举,因为他是包公。包公的品德修养被高度肯定,进而在有宋以来的民间言说中,包公“逐渐成为中国传统司法公正观念的寄托和象征,更成为中国老百姓心目中地位崇高的‘司法之神’”。他不仅在人间审案,沟通天上、人间、地狱三界,而且能够穿梭阴阳,兼职阴曹,如《龙图公案》中增补的《兽公私媳》《善恶罔报》《寿夭不均》等许多阴间审案的故事。在全知全能的叙事视角下,包公是既定的清官、神探,“神”当然可以用“神”的方法断案,“神”当然也不可能错。同时鬼神断狱的法文化可以溯源至商代形成的“天罚”和“神判”制度,人们对此早已形成接受心理,并不会觉得荒诞。

  在关于这位“司法之神”的各种故事里,不仅鬼神情节属于艺术虚构,所谓“四大铡”在历史上也无据可查,先斩后奏的权力和道具都是子虚乌有。有史可考的包公所审案件实际上没有几起,目前学术界认定的主要有三起、五起、六起、八起、十起等五种说法。也就是说根据目前研究,除了有限的这至多十起案件,其余的包公断案故事都来自民间弓弩,包公于是成了胡适所说的“箭垛式的人物”,“在这些侦探式的清官之中,民间 的传说不知怎样选出了宋朝的包拯来做一个箭垛,把许多折狱的奇案都射的他身上。”

  这说明,历史上真实的包拯究竟怎么审案、审过哪些案,听书看戏的老百姓并不会较真,他到底有没有尚方宝剑、能不能穿梭阴阳也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人们相信包公,相信他的“德”,人们等的是故事最终的云开雾散、青天万里,人们要的是出一口气。真正开动三口铡刀铡尽罪恶的并非包公,而是千千万万嫉恶如仇、向往正义的老百姓。也正因如此,才会有《施公案》《彭公案》《海公案》《狄公案》等等诸多公案小说和青天形象的流传,而非仅此包公一家。在包公故事的流传演化过程中,人们之所以接受或者参与清官与侠客合流这样的改造,主要原因就是他们都是正义的捍卫者。包拯去世后数十年,即宋徽宗宣和年间,“宋江等三十六人起兵梁山泺”,“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其事迹被后世不断演绎,施耐庵据此创作了古典文学名著《水浒传》。江湖、武林、侠客并不只存在于文艺作品中,江湖文化只是经由文艺作品扩大了影响,并促进其进一步发展。徐忠明先生提出:“传统中国政治社会结构,可以分为三个场域:

  庙堂之上、民间社会与江湖之远。”而正义就是这三个场域的联结点: 庙堂律法通过正义诠释实现国家之“治”,民间伦理通过正义信仰维系生存发展,江湖规约则通过正义追求满足自我价值的认定。

  正义兼涉伦理学与法哲学双重范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本身就具有重伦理的特性,即“依伦理而轻重其刑”。因此,谈中国传统社会的正义问题,离不开礼文化。早在中国法律起源的夏朝,礼与法就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当时的法即是从原始族群祭祀鬼神的礼生发而来。西周时期,礼已经演化成为“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直到唐代“礼法合一”完成,在这个漫长的进程中国家力量通过礼文化深刻影响了人们的正义观。正因为礼文 化发轫于祭天祀神,所以“礼治”便带有一种至高无上的神秘光环,其中所包含的忠、孝、节、义、仁、恕、礼、智、信等精神原则,使人们对于道德伦理的信仰与追求远远高于“刑”“律”所代表的法文化。礼成了“社会公认合适的行为规范”,而“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传统是社会所积累的经验”。所谓礼法结合,实际上是以礼为尊。“法处处表现礼,维护礼的尊严和要求”。在这样的文化中,人们的正义信仰来自礼的崇拜,而非法的意志。

  《孟子》中假设“瞽瞍杀人”的故事解答了舜帝在父亲杀人犯法后如何处置的问题,面对国家法律与人伦道德的冲突,孟子认为舜应该“窃负而逃”,背着父亲躲到偏僻的海滨。英明如舜帝者在两难之间尚且辞职救父,包公为了侦破更多案件而对展昭等人既往不咎也就不足为怪了。正如王立先生在谈到明代历史武侠小说《禅真逸史》中杜都督代父报恩解救林澹然时所言,杜都督“为老父酬报恩公,纵使失官丢命,也无悔无憾,恩报有德于父者,于侠义伦理中又加上一重孝的意味,这种巨大的驱动力量就不由他不违法渎职了”。

  因此,对于某一起案件是否审断公正、是否实现了正义,人们更看重的是结果,而不是过程。只要最终拿住凶犯真相大白,问卜求神也好,大刑伺候也罢,人们并不计较这中间到底经历了怎样的过程和什么程序。这就是中国传统社会中民间的正义信仰形态。归根结底,人们崇尚的是一种正义精神,这种正义精神在法哲学上属于实质正义。换句话说,在中国传统民间社会,人们在司法上追求的是实质正义,而非程序正义。在人们心中一旦法律的地位低于伦理,那么人们自然会忽略司法程序。因此在包公的司法活动中才会有神判、逼供以及行政权力干预等等并不符合法律精神的现象出现。更加值得我们重视的是,这样的文化 观念依然影响着当代的社会与国人,是今天许多司法问题、社会问题的深层动因。

  提起“青天”和“清官情结”,部分专家学者持批评态度,甚至认为诸如清官戏流行等当今的清官文化现象是历史倒退,有悖民主法治的时代主题。笔者以为这不是简单的倒退问题,我们只有深刻剖析其文化背景与历史成因才能读懂包公,读懂清官崇拜现象,进而有的放矢地在我们的现实社会中探求进化之道。包公故事中所体现出来的中国古代社会轻程序重结果的思维观念与西方法学流派的自然法哲学有许多相通之处。自然法的核心问题就是正义论,强调的是实质正义,法律必须符合人的理性。自然法也不是实在法、制定法,而是一种关于法的应然状态的理性主义言说,“自然法观念本质上是客观化了的价值、规律化了的规范。”

  正如以理性主义为基础的自然法哲学认为世俗法之外还有一个统摄万事万物的理性原则,礼治思想推崇“人伦”之上还有“天道”。人们崇拜包公、相信“青天”这一表象在更深层面反映的是人们追求正义的客观化价值与规律化规范,而这样的价值和规范不仅放之今天的法治社会依然成立,甚至应该是人类永恒的信仰与追求。同时,笔者以为,所谓“礼治”与“法治”的关系依然未厘清。诚如梁治平先生所言,“在‘礼治’与‘法治、传统与现代之间,可能存在着一些我们从来没有注意到的结合点。”

  因此,传统文化中流传数千年的正义信仰问题对于今天的社会依然还有重要意义,中华法系中的礼治思想或可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一种镜鉴。诸如,法官的私人生活应该从属于职业生涯吗? 其个人道德、修养该不该成为衡量其称职与否 的标尺之一? 在一个正义成为信仰的时代,清官反 腐的意义究竟有多大,反之如果信仰缺失又该如何反腐? 在法律之外寻求维护正义解决问题的渠道 (如上访、“上网”) 是否有悖法治精神,进而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如何摆布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 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待学界进一步深入探究。

jnzgflw 发表于 2016/10/31 14:18:36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 收藏该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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