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网: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只要企业提前三十天或支付1个月工资即可与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者终止合同,但是四十六条又规定按照四十条接触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紧接着四十七条规定了补偿金按照工作年限进行补偿,我想问下,四十条和四十六、四十七条是否有冲突呢?如果按照四十条的规定内容提前三十天通知或支付了1个月的工资,是否还需要按照四十六和四十七条的规定再额外支付补偿金?
另外,我想再问一个问题:我的一个朋友应聘本地电业局,但是作为外聘人员,除了待遇和正是员工差距很大外,电业局也没有和我的这个朋友签订任何合同和购买社会保险,象这种情况,新合同法是否可以保护,我的朋友在电业局已经好几年了,如果新合同法可以保护他的合法权益是否是从08年开始?我的朋友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彭志:1、这一条的规定就是公司可以提前终止合同,但要赔钱,当然赔的不止是一个月的通知金,还包括经济补偿金。
2、你电力局的朋友和哪个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是根本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则构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2008年开始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是和其他公司签订的合同,只是派遣到电力局,则要适用派遣的规定,当然也存在同工同酬的问题,2008年后可以适用新法的规定。
中人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怎么解释?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彭志:简单说就是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新的合同不低于之前的条件的情况下,员工拒绝续签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人网:新法中第二十三条关于竞业限制的问题。如果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约定了一个数额非常低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而应聘人员急于得到这份工作,就与用人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与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这样做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彭志:合同是双方平等协商签订的,只要和法律没有冲突,则合同有效。但如果太低,则可以以显示公平等理由要求调整。你这里说非常低是什么概念?由于你没有说具体数额,很难答复,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前,现行一些劳动部门观点是如果给予的数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能得不到仲裁或法院支持。
中人网:是不是说新法施行后计算经济补偿以前累积的工龄就不算了?还是需要分段算?能否举例说明?谢谢大律师!
彭志:我的理解是,该条的规定导致如果是合同到期终止的,有关赔偿工龄是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如果是劳动解除的,则前后规定相差不大,都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只是对于高薪的员工存在一个平均工资3倍的限制而已。
中人网:目前中国劳动用工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不是缺乏保护的法律,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覆盖面太窄。当前制定劳动规则应当把能否有效制约拖欠工资、劳动安全、社会保险作为优先考虑的部分,而不是回到原来僵化的体制之下。应当以低标准、广覆盖、严执法为劳动关系的平衡点。坚持"雪中送炭"的思维方式,在中下层劳动者中实现"广覆盖",真正落实劳动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才有可能逐步提出更高的要求。
在中国目前还存在黑砖窑这样的包身工惨案的现状下,出台这样的看似严格的法律能有什么实际意义呢?守法的企业成本越来越高,不守法的企业依然如故。这此政策制定者闭门造车做出的来法律,不可理喻!
彭志:非常赞同你的观点,这也是为什么在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时候,我不停提出现阶段执法比立法更重要的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