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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送样管理办法:2007/4/9 17:55:00

见证取样、送样管理办法:

    施工过程中,见证人根据上述已确定见证取样项目、部位及数量事先和施工单位技术、质检和专职试验员沟通交底,约定在施工到相应约定部位时监理见证人和试验员一起到现场共同取见证试样,并在试样上或在包装上作出标识、封条,在标识或封条上标明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并有取样人和见证人签字,同时做好见证记录和编号,必要时或不定期见证人亲自和施工试验员一同送试件到见证试验室,以保证见证试件的真实有效性。一旦见证样品经检测单位检测不合格的,按试验规定允许进行二次加倍取样的,见证人不仅在样品上标明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并有取样人和见证人签字,同时要做好见证记录,见证人一定根随样品一起送至检测单位。复试合格者可以使用,复试不合格的,要立即对本批被检测材料或施工挂牌标识,并见证撤出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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