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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认真负责的职工把重点放在工作上——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创造性”的谬误——用于自我控制的信息反馈——持续学习——计划与执行——职工是“计划”的一种“资源”——需要明确职权——对作业和工作团体的责任——装配线和工作丰富化——职工承担责任和“新的一代”——“被拒绝的人”——来自工业化以前地区的外籍工人——知识工作者——挽救监工——作为一个团体的工厂和办公室——以及作为权力结构的工厂和办公室——管辖的必要和限制——需要有从事领导工作的机会——工作团体的活动——自治的工作团体——从“我的工人”到“同事”到“经理同事” ... 作为一个团体的工厂和办公室 工厂和办公室不仅是一个地理上的位置,它们还是一个团体。我们讲到一个办公室或一个工厂的主要的气氛是富有意义的。我们研究工厂和办公室的“文化”,讲到“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组织的“模式”、流行的“价值观”、“事业发展的阶梯”。工厂和办公室虽然有的实行强烈的家长制,有的极少人情味,其间有各种不同的程度,但全都要执行一些团体方面的职能。换句话说,存在着一个工作的团体。 工厂和办公室为了使职工有所成就,就必须在工作团体方面承担重大的责任。 工厂和办公室需要统治。权力范围是一个组织固有的而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 但是,并不是一个组织中的所有决定部是从其宗旨和使命产生的,或同其成绩有直接联系的。有些决定虽然是必需的,但却是由于工作团体的需要和实际情况产生的,而不是由于组织本身的使命、宗旨和取得成绩的能为产生的。它们对于组织的宗旨来讲是可有可无的,而不是必不可少的。 统治的界限是只限于做出必需的决定。任何统治机构愈是能避免那些它不是非作不可的决定,它就会愈加有效、愈加有力。 一个附带的、并不能大大增加机构取得成绩的能力的决定,所耗费的时间同一个基本的、必需的决定是一样的。这些可有可无的决定阻碍着统治机构、加重统治和决策集团的负担、并把它的注意力从重要事物分散开来。同时,超过这些决定的权力实际上是不合法的。如果用一句古老而文雅的话来说,这些决定并不是依据“在人民中所以建立政府的目的”而做出的。的确,这是些必须做出的决定,但机构的统治部门却不是做出这些决定的恰当权威。 与工作团体有关的决定应是分权的决定。但它们又不是业务上的决定,即实行联合分权制的工商企业(见第四十六章)授权给下级、在业务上分权经营的那种决定,而是社会的决定,是有关工作团体的事务的决定。因此,这种决定应由工作团体来作出——它所依据的原则,同企业决策分权化所依据的原则没有太大的差别。 如果管理当局来作有关工作团体的决定,它就是用那些在工作团体看来很重要而从管理当局看来是小事情的事务来加重自己的负担。这是些有关职工食堂、休假安排、安排文娱活动等方面的决定。一般的企业如果都由管理当局来讨论处理这些事务,既浪费时间和精力,效果又不好,而且经常会造成摩擦和不满。这些活动往往安排得不好,所做出的决定往往不恰当。因为,对于管理当局来讲,这些领域并不重要,因而不会安排在优先地位,受到高度重视。 但是,对于工作团体及其成员来讲,这些却是具有“保健作用”的重要事务。如果这些事务处理得不好,会影响士气;但是,如果它是由上级来办的,即使办得再好,在提高士气方面也起不了很大的作用。这方面活动和决定的责任完全应该由工作团体来承担。 需要有从事领导工作的机会 同时,这些领域为担任领导工作、承担责任、得到别人的承认、学习提供了很好的机会。主持这些活动的人在工作团体中是重要的人物。在这些领域中作决定的人不得不学习什么是管理、管理责任意味着什么。他们学习到,必须做出抉择,确立优先顺序,在无限多的美好事物中必须适应于可用的资源而做出选择。 如果在工作团体中没有这些从事领导工作的机会,工作团体中那些有能力、精力充沛而雄心勃勃的人就可能转而反对管理当局、反对工作团体。他们将成为消极的、破坏性的、煽动性的力量。到那时,成为职工中带头人的将是那能给老板造成最大麻烦的人,而不是在工作团体中能取得最好成绩的人。 许多英国和美国工厂中的车间工会代表把自己的作用描述为“骚扰”。他们之所以被选出,是由于他们有革命性的辩才,而不是由于有取得工作成绩的能力。他们之所以会成为这样的人,就是由于没有把这些领袖人物引导到承担起工作的责任并取得成就。 责任本身不一定保证能取得成就,但缺乏责任,却会产生煽动。 工作团体的活动 要求一个工作团体负责进行的活动几乎是无限地多[1]。 前面提到过的理查德·沃尔顿在《哈佛商业评论》上发表的那篇文章中提到一家大食品制造公司于1958年建立的一个工厂,系统地把一些有关工作团体的决定交给职工来负责。这些决定中包括以下一些任务:安排人员接替暂时缺勤的职工;从工厂中选拔人员参加工厂委员会或任务小组;审核和选拔职工填补空缺的职位;劝告那些由于缺勤或没有准时上工而未能完成定额的职工。工作团体中的成员还被安排到安全委员会中去。安全毕竟是工厂中的人员关心的事——而他们一般又比其他任何人对这一问题了解得更多,至少对哪里有安全问题了解得更多。 工作团体中自治的另一个例子是核潜艇。一只潜艇显然不是一个能放任自由的地方。艇长必须拥有最高的权威,他的命令决不容许任何人争辩。但全体艇员,不论其级别高低,却如同一个团体一样地行动和工作。如果没有艇员团体的同意,没有人能加入这个团体。而当艇长决定了应该做什么以后,每一个人就决定在他自己的岗位上怎样进行他的特殊作业,而且要像每一个人的生命就取决于他的作业那样地去做,而事实上也确是如此。 自治的工作团体 自治的工作团体并不是“参与式的民主”。 在蔡斯公司、前面提到的食品公司以及潜水艇中,都没有选举或群众会议。工作小组是由管理当局按特殊的业务和特殊的作业来组织的。 工作团体自治可能并不是——可能也不应该是——“民主”。可能还是由上级来行使权成和做出安排——正如在日本公司中所作的,而在蔡斯公司中一般也是这样做的。重要的是,工厂团体中任务的自治是地方性的自治,它把责任交给受到决定的影响的那些人来承担。 我们并没有关于对劳动者和劳动进行管理的全部答案。由各种组织构成的社会还是一个新的事物——只在七十年以前,职工只占每一社会中的一小部分人。胡萝卜和大棒作为激励力量的减弱也是一个新的现象。受过高度教育的劳动力的出现也是新的。新一代的体力工作者也是新的。知识工作者的出现也是新的。 但我们已知道问题是什么。我们知道了方法。我们知道了目标——虽然我们可能永远不能达到这些目标。 1900年左右一个语义上的变动预示着胡萝卜和大棒作用的减弱。在以前,“老板”发布通告或命令时用“对我的工人讲”,而在1900年以后则日益用“致我的同事”。几乎与此同时,德国的企业主也开始用“Mitarbeiter”(即“同事”的意思)。这种称呼是一个世纪以前在德国的行政机构中首先提出的。当然,这个新的称呼往往只是为专制戴上一层语义上的假面具,但它毕竟反映出“主人”的时代已过去了,现代的组织已来到了。在这种组织中,即使是最上层的人也只是一个雇员,是一个职工,他的权力来自承担的责任和成就,而不是由于出身、等级、头衔或财富。 迄今还没有人把职工叫做“经理同事”——我希望永远不要这样叫。但这是一个目标。会存在着——而且必须存在着——管理的权力和权威、命令和决策、高收入和低收入、上级和下级,但也还存在着建立和领导一种组织的任务。在这种组织中,每一个人都把自己看成是“经理”并承担起基本上是管理责任的全部重担:对自己的工作和工作团体的责任,自己对整个组织的成绩和成果做出贡献的责任,对工作团体的社会任务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