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在电视上看了一个专题节目,是讲sina和sina blog上的名人们的纠纷。大概的意思是说有商人想在名人的sina blog上做广告,sina则认为名人没有权力同意或者不同意,而应该由sina决定,所获得的广告收入也应该有sina的一份。
节目中主要采访的人是徐静蕾和董路。两位都在sina有Blog,并且人气非常火。“老徐”更是雄踞排行榜首。两个人一个是影视才女,一个是当红体育评论,虽行业不同,但都对sina这种奇怪的做法表示了强烈的不满。
看完节目,我也觉得这个问题似乎有些蹊跷,那么到底Blog的归属权是谁的呢?我打开了sina,发现在申请sina会员的时候会提到一份《新浪网络服务使用协议》,如果你注册了sina会员,那么sina就会认为你已经同意了这份协议,将来如果一旦出了问题,这份协议可是有法律效力的。那么这样一份协议里到底有什么呢?我们来看一下:
3.2
用户理解,新浪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如互联网网站、移动网络等)或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或者维护,如因此类情况而造成收费网络服务在合理时间内的中断,新浪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但新浪应尽可能事先进行通告。
4.4
对于用户通过新浪网络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论坛、BBS、新闻评论、个人家园)上传到新浪网站上可公开获取区域的任何内容,用户同意新浪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免费的、永久性的、不可撤销的、非独家的和完全再许可的权利和许可,以使用、复制、修改、改编、出版、翻译、据以创作衍生作品、传播、表演和展示此等内容(整体或部分),和/或将此等内容编入当前已知的或以后开发的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媒体或技术中。
7.1
用户明确同意其使用新浪网络服务所存在的风险将完全由其自己承担;因其使用新浪网络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也由其自己承担,新浪对用户不承担任何责任。
7.2
新浪不担保网络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网络服务不会中断,对网络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也都不作担保。
8.2
用户同意保障和维护新浪及其他用户的利益,如因用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新浪或任何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失,用户同意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是从协议中节选出来的一些条款了,大家看出什么了么?不知道是不是我的理解能力有限,还是我懂的法律知识太少。我看完这个协议后就觉得:
- 只要你写在sina上的,不管是bbs也好,blog也好,都是sina的,完完全全是sina的。sina可以随意处理,是删是卖,是夸是贬,完全sina做主。
- 由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对不起,sina对自己提供的服务不承诺任何保障。
- 如果你写在sina上的东西不好,违反了国家法令,给sina带来麻烦和损失,对不起,sina在这里已经明确“免责”并要求你进行“赔偿”。
我没有看过其他网站的用户服务说明,相信有不少都是互相抄的,但也相信养着一大群律师队伍的sina应该不会是抄人家的。
于是,我纳闷了:写了不好的东西,出了事,俺自己扛着;写了好的东西,有人要给俺钱,俺就要和你sina分。这是哪门子道理??
也许我笨,把这个问题想歪了。但是有一个道理我还明白的,那就是理论上来说sina的服务条款不管怎么写都不过分,因为首先是你选择了sina。我们sina就这个条件,同意ok,不同意byebye,就这么简单。俺们这些普通草民确实也真的是没有什么办法。可那些名人不一样,据说当时是sina找到他们,请他们开通自己的blog的,但却没有任何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之类的东西对以后可能出现的,诸如此次遇到的广告问题等等进行说明。也许是双方都没有想到?或者本来就是一个设好的圈套?按照徐静蕾的话来说“我是一个没有什么商业头脑的人”,没有商业头脑的人没有想到有请可原,那么极具商业头脑的sina老板们和律师们也想不到么?
看看sina blog上豪华的明星阵容,可以说sina的blog就是靠这些人才火起来的。sina不会傻到去得罪这些人,那么又是为什么呢?难道是真的看上可能存在的广告费?我又纳闷了。
就像刚开始写软件的人发现自己的软件被盗版却兴奋喜跃一样,如果我也遇到这样的事,恐怕高兴还来不及呢,但现实就是现实。
1.“名气”“名人”这两个词和我是远远沾不上边,没有哪个疯子会想到利用我的blog发财或者做广告;
2.我现在的blog安家在mypm,虽然我当初注册的时候也没有仔细看是否有什么协议,说明之类的文件,但我相信以后就算真的遇到什么问题,也是可以很妥善的解决。因为我和这里的站长还有其他很多见过面的没有见过面的都已经是好朋友。
于是,我觉得我的blog还是我的blog,虽然在法律上也许并不是。
但愿所有blog的主人,都还能觉得自己的blog还是自己的,包括sina的会员们,包括sina的明星会员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