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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眼看08版“清单”规范(转)
 
法眼看08版“清单”规范

 08版清单规范,各地已经或将开始施行。关于清单规范的解读及文章很多,但是均系从造价专业的角度进行的。

    解读一:08版清单规范约束力
      一、08版清单规范不属于法律范畴。
      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称08版清单规范,于2008年7月9日发布,并于2008年12月1日施行。而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虽然,08版清单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编并经其批准,但其并非是行政规章,并不属于法律的范畴。因此,不具有法律所特有的约束力。
      二、08版清单规范属于国家标准,且属于推荐性标准。
      从08版清单编号GB-50500-2009来看,显然,属于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显然,08版清单规范不属于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也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该标准必须强制执行。故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即除非08版清单规范另有规定,企业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事实上,08清单1.0.4款规定非国有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三、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08版清单规范。
      正如前所述,既然是推荐性标准,企业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但另有规定的除外。事实上,08版清单规范1.0.3款系特别规定,即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而08版清单1.0.2款又规定,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08版清单规范。
      四、08版清单中的强制性条文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必须适用。但合同双方的约定违反强制性条文并不导致约定无效。
      虽然,08版清单规范系推荐性国家标准,但是该规范中有些条文为强制性条文。根据规定,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因此,如果违反,政府部门将会责令改正。如不改正,则可能无法通过招标文件备案、施工合同备案等手续。
      但是,如果政府部门监督时未发现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形,怎么办?特别是如果当事人双方的合同约定与08版清单规范中强制性规定相冲突怎么办?是不是强制性条文可以否定双方的约定?回答是否定的。正如上所述,08版清单规范不属于法律范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因此,双方的约定如果与强制性条文相冲突,约定仍然有效。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国有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采用了定额计价而没有采用清单计价,但是施工合同已经签订且实际已经开始履行,则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关于定额计价的约定仍然有效,并不因为违反了强制性条文规定而无效。
      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投标人负责,投标人在审查后不补充、完善,则视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系准确的、完整的,如有没有单列的项目也视为包含在其他项目中。上述规定,同样并不因为招标人违反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的强制性条文而无效。
     解读二:不执行08版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是否需要承担行政责任?
      一、08版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
      2008年7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载明:08版清单规范中第1.0.3、3.1.2、3.2.1、3.2.2、3.2.3、3.2.4、3.2.5、3.2.6、3.2.7、4.1.2、4.1.3、4.1.5、4.1.8、4.3.2、4.8.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共15条。其中,总则中有一条,即1.0.3条,规定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编制章节中有8条,3.1.2条中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3.2.1-3.2.7条共7条,分别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构成、编制方法、编码设置、项目名称确定、工程量计算方法、计量单位确定、项目特征描述等内容。工程量清单计价章节中有4条,4.1.2条规定了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4.1.3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4.1.5条规定了安全文明措施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4.1.8条规定了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投标价章节中有1条,即4.3.2条规定了投标人填报价格时,工程量清单构成内容必须保持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竣工结算章节中有1条,即4.8.1条规定了工程完工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二、不执行08版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是否需要承担行政责任?
      08版清单规范本身不属于法律范畴,本身无行政责任之规定。违背08版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需要承担何种行政责任,需要看与标准、规范配套的相应法律之规定。
      正如解读一所述,08版清单规范属于推荐性标准。1989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了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特别是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行政责任,但是,并没有规定不执行推荐性标准的行政责任,也没有规定不执行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的行政责任。1990年4月6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同样没有规定不执行推荐性标准的行政责任,也没有规定不执行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的行政责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规定,不执行08版清单规范,无相应行政责任之规定。
      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发布的第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三条载明: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该规定表明,该监督规定适用的强制性条文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显然不包括工程计价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因此,该监督规定中规定的行政责任对08版清单规范也不适用。
      此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也没有可适用于08版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行政责任之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从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来看,并没有适用于不执行08版清单规范的行政责任之规定。发布08版清单规范的公告中虽称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但是对于不执行,承担何种行政责任没有规定,故08版清单规范执行具有一定难度。
      考虑到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均需要备案,备案机关可以审查招标文件是否违背了08版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规定,违背了,则责令改正,否则,不予备案。但备案机关该责令改正行为有违背备案只应进行形式审查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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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zhxj_3767 发表于 2009/9/20 20: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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