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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论缺陷责任、保修责任与质量保证金 
 

新论缺陷责任、保修责任与质量保证金

-------学习新的工程招投标标准文件

由国家相关部委颁发的新版招投标准标文件即将实施了,现将对缺陷责任、保修责任与质量保证金的学习和理解重新整理出来与项目管理人员共同学习。

1. 缺陷责任

1.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2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3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4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5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上述第 1.4 项约定办理。

1.6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 年。

1.7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8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新的招投标文件的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2.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1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词语定义1.1.4.5款: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所做的延长。

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指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履行质量问题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是两个概念,要分别约定。都是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第19.3款规定,缺陷责任期最长两年。

    质量保修期按《质量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满足法定的最低期限要求。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防水5年,供热供冷两个使用期,管线管道和装修2年,其他以及具体年限要在合同中约定。

3.质量保证金

新版招投标文件中词语定义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3.1质量保证金的用途:

1)质量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财政部建质(20057号)第二条(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3)质量保证金是主要是一种保证,目的是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内维护缺陷。以及在缺陷责任期内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工程缺陷,承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修复责任,发包人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所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第19.2.319.2.4款,他人修复)。

4)不够怎么办?包括赔偿其他损失(如果有),需要承包人另行支付。

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标准文件第17.4.1款: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

1)哪些款项扣留质量保证金(17.4.1款)?

已完工程的价值;

变更;

索赔。

2)哪些款项不扣留质量保证金(17.4.1款)?

预付款;

预付款返还;

价格调整(合同第16条)。

3.3质量保证金的性质:

1)根据标准文件1.1.5.7关于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的定义,是一种保证担保性质。因此,质量保证金一般不发生孳息,可以用银行保函代替。FIDIC也是一惯如此。

2)一般的比例为5%(《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国际上一般称保留金,也是5% FIDIC还提倡在投标书附录中设立一个限额。标准文件17.4.1款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金额或比例。

3)质量保证金可以要求专款专存,不得挪用。(管理办法第四条,财政投资的,财政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管理,社会投资项目可以约定交金融机构托管)所谓不得挪用,包括不能用来抵扣其他损失或者违约金,但是标准文件没有就此进行明确。

3.4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1)标准文件第17.4.2款: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申请返还,发包人14天内核实后返还。

2)标准文件17.4.3款:返还金额等于剩余金额,扣承包人未修复应当由承包人修复的缺陷的费用以及未履行修复责任的剩余工作所需金额。

3)标准文件17.6款:最终结清,质量保证金一次性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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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zhxj_3767 发表于 2008/12/19 1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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