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项目经理的行业奖励及权益保护
7.4.1 行业奖励
1、项目经理承建的工程项目被评为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及省部级和有关行业建设(建筑)协会优质工程奖,或相当于省部级和有关行业建设(建筑)协会颁发的工程项目管理奖项者,其所在企业和所属行业建设(建筑)协会可推荐其参评全国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中国国际杰出项目经理。
2、凡承担过5个以上大型建设工程项目,且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未发生过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其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年限在20年及以上的项目经理,经企业推荐,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委员会颁发优秀项目管理工作者荣誉证书。
3、职业化建设推进机构可以协助会员企业,在工程招标投标、评奖表彰、人员职务升迁考核及其他社会活动中,向建设单位、用人企业和社会公众,推介优秀项目经理。
7.4.2 项目经理的权益保护
项目经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职业化建设推进机构可根据项目经理的请求,通过各种渠道维护项目经理的合法权益。
7.5 项目经理的行业惩戒
7.5.1 对出现以下行为的项目经理,其岗位职业能力评价等级降低一级: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中所规定的“一般事故”及以上安全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质量事故的;
2、工作失职,致使项目亏损严重的。
7.5.2 对出现以下行为的项目经理,取消其《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岗位职业证书》:
1、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岗位职业证书》的;
2、降低岗位职业能力评价等级期间再次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
3、触犯刑律或发生重大行政违法案件的。
8 行业监督
8.1 职业化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完善行规行约,对职业化建设推进机构和会员执行行规行约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8.2 职业化建设推进机构组织制定行规行约的实施办法及相应配套制度,指导监督项目经理自律情况。
8.3 建筑企业按照行规行约和实施办法,建立相应机制,对项目经理自律情况进行定期考评。
8.4 中国建筑业协会和各行业建设(建筑)协会对职业化建设办公室、职业化建设推进机构、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岗位职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
监督。
9 附则
本导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建协[2006]7号文同时废止。
本导则由全国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职业化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项目经理申报人员考核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