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国家能源局在其官网上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能源局各部门职责及权利等事项。
通知明确质量监督不代替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未经审批、核准、备案的电力建设工程,质监机构不得受理其质量监督注册申请。未通过质监机构监督检查的电力工程,不得投入运行。
通知提出,严禁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人员作为质监机构专家或工作人员参加项目的质量监督。
通知要求,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项目核准备案、市场准入等环节力量,进一步强化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加强对质监机构的监督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电力建设工程,依法采取停止施工、停止供电等强制措施,并给予上限经济处罚。
还要求各企业要进一步健全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控体系,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对口联系;要全面落实各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充分发挥监理单位作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工程质量管控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质量事故发生。
根据通知,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更名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合并,更名为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新闻来源:新闻-媒体
发布时间:20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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