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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正文】
该标在投标报价时,采用了不平衡报价,对包含深层软基处理的1-6*3.5m通道综合报价为约14000元/m,该通道综合造价为约40万元;而对路基碎石桩处理软基单价报价为56元/m。
该通道取消后,已施工的原通道基底的碎石桩和CFG桩则变为正常路基的软基处理,按照变更工程定价原则,则已施工的该通道基底的CFG桩和碎石桩就应参照原合同内的碎石桩和CFG桩单价定价,计算费用为约50万元,即该通未施工完,仅施工了基底处理,就花费了整个通道的合同造价,也即该变更取消通道未节省一分钱,还得多花费10万元,为此,业主公司不能接收,强调只能按软基处理部份占该通道合同造价比例支付费用。
施工企业强调该变更是业主公司提出,非施工企业原因,故已施工的基底分项工程单价必须按变更工程定价原则,即参照合同内相应细目单价计量。
请各位网友帮忙分析谁说得更有道理? 对该变更中已施工的分项工程如何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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