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编制”标底“有哪要点?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法规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
二、自愿招标项目的几个重要时间限制有哪些?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自愿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同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如果有可能影响投标人编制文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发出,不足则应顺延开标时间。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因此,从理论上来说,自愿招标的工程项目从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时间最短可以为5日。
※参考法规来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三、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等变化,相关资质、业绩如何认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等变化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无论合并还是分立,企业的资质均需得到相关审批部门的认定,资质应属于投标人所有并在投标人名下,发生合并、分立前公司名下的资质应办理变更。
2.企业合并的,合并后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的业绩。
3.企业分立的,分立后投标人的业绩需要重新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