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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建的思考
所谓“代建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管理,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单位在形式上与建设单位差不多,但本质上是不同的,项目管理企业取得项目,要通过市场,管理的内容也比过去大大延伸,一般都要求项目管理企业不得从事与接受委托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直接或者间接的业务。
项目管理企业(代建单位)的主要业务范围一般包括:
(1)工程前期征地拆迁和市政配套等工作的协调管理;
(2)协助完成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策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完成项目开工前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
(4)协助招标公司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安装、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工作;
(5)向业主提供全面的技术咨询服务,参与合同谈判与签订;
(6)负责优化设计,核查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和施工组织方案等工作;
(7)负责合同管理,按照所签订的各种合同组织工程建设,协调各单位之间的关系;
(8)负责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以及工程建设期间的投资控制和工程设计签证,并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进行全面监管;
(9)编制项目实施用款计划、建设进度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报业主审批;
(10)工程建设过程中,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或在业主授权范围内对单项工程进行局部调整或变更,重大调整或变更报业主审核;
(11)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项目生产试运营,协助办理权属登记,负责编制竣工档案并移交业主;
(12)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以及业主委托的其他工作。
综上所述,代建单位承担了绝大部分原需建设单位所做的工作,建设单位在提出项目功能和建设要求后,主要工作就是对代建单位的监督,尤其要严格控制资金划拨和使用。
“代建制”相关管理体系现状分析
在我国,目前“代建制”还只应用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尚属试验阶段,关于“代建制”相关管理体系还不完善,存在一些弊端。
一、首先表现为代建主体代建责任的追究机制还很不健全。大部分代建公司属于企业型机构,具有某种不稳定性,在责任追究机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一旦代建机构撤销或改行,将无法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
二、有关“代建制”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
一方面,在推行“代建制”的过程中,项目代建人履行职责的法律环境还不完善,也就是说在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没有法律授予的地位,客观上无法得到各级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
另一方面,“代建制”中业主和代建主体各自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相互关系不够明晰,这也是造成实践中代建主体行为不规范,业主越权过多,干预代建主体等的主要根源。
因此,“代建制”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必须明确。
1、对于选择设计和施工承建商,应要求项目管理企业公开招标,同时还要按竞标方案的承诺,派出相应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确保工程按期完成,并按项目法人质量终身负责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自身过失造成投资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设计不当造成超概的,承担合同约定的连带责任;建设项目的投资、质量和工期的控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项目管理企业负责人及其项目部负责人对建设项目实行终身负责制,严重违约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5年内不得承担公益项目的建设管理代理。
三、目前大部分代建单位都隶属于政府部门,行业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仍然存在,这些现象极大地阻碍了代建制公司的市场竞争;
四、目前代建机构普遍规模较小、整体水平不高,力量薄弱,局限性很大,真正具备从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实力的代建机构数量不多,无法实现“代建制”的快速发展;
五、由于目前大多数代建机构属于盈利性企业,在相关约束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一些代建主体往往片面压低投资,降低施工标准,严重影响了投资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wangpingliang 发表于 2010/6/21 15:23: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 收藏该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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