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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之十二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解释】本条是关于图纸的约定。图纸指所有设计文件,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除发包方委托具备设计能力的承包方设计的图纸外,图纸均由发包方提供。本条约定了关于图纸的有关费用承担,要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图纸的时间和数量。一般说来,发包方应该提供8~10套图纸(包括承包方准备竣工图的图纸份数在内)。图纸属发包方所有,未经许可,承包方不得将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完工后,应按要求退还发包方,不得私自保留。对于保密工程,承包方应按发包方要求履行保密义务。

【常见问题】 在工程投标过程中,供报价的图纸与实际施工图纸可能不一样。在国内建筑市场中,存在大量的“三边”工程,图纸提供不及时现象突出,而承包方对此也是司空见怪,这些对当事人权利的维护都不利。

从本示范文本中关于图纸的定义可以推测,有些情况下图纸是由承包人提供的,并须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是否同意是一个主观性很强的因素,承包人无法控制,有时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仅仅是时间上的拖延,就可能给承包人带来较大损失。

【对策】承包方应妥善保管原始报价图纸,以免今后结算时吃亏。“三边”工程中,当事人最好在合同中详细约定:图纸的提供时间和方式及提供延误时的处理方法。

lawyerdu 发表于 2009/9/28 11:29:00 阅读全文 | 回复(7) | 引用通告 | 编辑 | 收藏该日志
Re:《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之十二
你好!能否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的全文发给我。感激不尽,谢谢!412562677@qq.com
zy3741845发表评论于2011/6/16 10:20:00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Re:《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之十二

你好!能否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的全文发给我。不胜感激,谢谢!邮箱:412562677@qq.com

zy3741845发表评论于2011/6/16 10:19:00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Re:《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之十二

你好!能否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的全文发给我。不胜感激,谢谢! 邮箱:957427756@qq.com

18981196757发表评论于2010/9/14 15:20:00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Re:《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之十二

能否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全文  发给我,不胜感激,谢谢

邮箱:lenient_1982@163.com

lenient发表评论于2010/6/27 16:23:00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Re:《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之十二
你好! 能否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全文发给我学习一下,不胜感激,谢谢! 邮箱:wei123504@163.com
wei123504发表评论于2010/4/20 14:52:00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Re:《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之十二
你好!能否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的全文发给我。不胜感激,谢谢! 邮箱:wei123504@163.com
wei123504发表评论于2010/4/20 14:50:00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Re:《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之十二

能否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之十三及以后的文章发给我,不胜感激,谢谢

邮箱:caoyangyang163@163.com

beibingyang发表评论于2009/11/5 19:34:00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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