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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之十一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解释】本款是关于合同文字的约定。由于语言的差异性、文化的隔阂等因素所影响,相同的意思用不同的语言表达本身已是一项困难工作,对于追求语言文字严谨的合同文书更是如此。对于跨语种的合同,由于文化的差异、法律传统的差异等因素影响,为防止争议无法解决,在合同中往往会约定以何种文字解释合同,这种约定当然只在涉外合同中有意义。

【常见问题】 国内有些单位不注意保护自己的权利,签订涉外合同时只注意合同的起草和修改,不注意合同的解释的约定,将解释合同的权利拱手让给外方,不仅是前功尽弃,也为以后己方维权留下重重隐患。

【对策】凡在国内施工的工程,国内一方一定要坚持汉语为解释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实在无法争取时,也可作变通约定:以外语解释本合同时,中方有指定解释机关或个人的优先权。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解释】《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所以无论双方是否明示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明示的好处是,发包方项目部人员、监理工程师、承包方项目经理对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的具体内容可能不是特别清楚,明示出来便于各方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合同。

【常见问题】 本合同文件除适用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外,中国作为缔约国签订的国际协定或准则,也适用于本合同文件。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策】当事人一旦要签订涉外合同,一定要首先弄清楚有关的准据法的规定,避免出现选择法律与国际协定等相违背,从而出现不必要的风险。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解释】建设工程须执行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发包方可据此追索承包方的责任。但由于建设工程千变万化,有些时候是没有国家标准的,这时就适用行业或地方标准,这些标准往往是强制性标准必须遵守。也有时没有标准,如采用新工艺或新材料时,这是当事人就应当详细约定技术参数及检验标准。

【常见问题】 除没有标准以外,最常见的问题是出现“新标准”。假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标准、规范有调整或修订(一般是往较严格的方向进行调整),而发包方要求按调整后的标准、规范进行验收,无疑加重承包方的负担,对承包方是不公正的。此时较合理的解决办法是:一,按照合同订立(报价前一个月)的标准进行验收;二,若发包方要求按调整后的标准、规范进行质量控制和验收,则发包方应补偿承包方由此增加的费用。

 

【对策】最好按国际惯例约定“采用投标报价前一个月的现行标准、规范”。因为投标报价是根据当时适用的标准、规范所作出。

关于合同订立后标准、规范改变的处理办法,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

lawyerdu 发表于 2009/9/28 11:26: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 收藏该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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