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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装饰装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下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应密封完好, 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点。送达的投标文件确需要更正和补充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正式文件更正补充。 

    
招标人对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出具收条,做好接收时间,送标人等记录,妥善保管。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启封。
 

    
第十七条 设计方案及封件上不得留有投标人的名称。
 

    
投标书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需加盖投标单位法人章及及法定代表人的印鉴(签字)。
 

    
投标书、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装饰装修设计资质等级证书、设计收费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等资格证明材料;主要装饰装修业绩和获得的各种荣誉复印件等能反映投人名称的材料需单独包装并与其它材料(不得留有表明投标人的印记)密封在另一密封袋中。
 

    
第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时须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保函,其数额视工程规模大小而定,一般不超过500元。
 

    
第十九条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投标人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但所递交的撤回通知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包封标明撤回字样,招标人应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经招投标办同意后,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招标投标, 其评结组成成员的确定与要求,评、定标办法确定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开标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由招标人主持,向到会的投标人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组织成员名单,在招投标办人员监督下当众启封并检验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宣布有效投标文件,并由招投标办经办人员对投标文件进行编号,收管留有投标人印记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代表不得缺席开标文件。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无特殊原因未按照参加开标会议,作为弃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之一的, 应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不予参加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盖章或在投标文件不得出现印记的章页中有能表明投标人的内容;
 

    
(二)投标书未加盖投标人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印鉴;
 

    
(三)授权委托书无投标人支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印鉴(或签字),或非原件;
 

    
(四)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在名称上和法定地位上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五)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 评标活动应在招投标办的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由评标组织进行。评标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根据评标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方案评审;
 

    
(二)评标组织成员根据评审情况,独自对各设计方案作出最佳,可行,基本可行和不可行的表决,并对各方案的优缺点作出书面陈述,阐明表决理由;
 

    
(三)评标组织成员对各投标方案进行投票、最佳、可行、基本可行、不可行的分值在评标办法实施细则中明确,最后按分值的高低进行讨论,提出改进意见,由方案中标人负责修改。并根据评标情况写出评标报告。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组织提交的评标报告, 报招标办核准,联合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方案中标人应根据评标组织成员的评审意见,对设计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编制施工图,提供实物工程量,明确主要装饰材料的产地、品牌、型号。
 

    
第二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领取投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建筑装饰装修方案设计合同须由招投标办审查,正式签订的施工合同须报投标办备案。
 


第三章 装饰装修
 


    
第二十九条 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招标文件的审查与发送,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标底编审要求,投标文件密封,标志、盖章与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评标办法的选定,评标组织成员的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程序,无效投标文件的确认等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投标人要求投标, 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报送投标申请书和资格证明材料。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企业所有制性质及隶属关系,联系人姓名等有关文件资料。
 

    
资格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信等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证书,取费标准证书,项目经理证书以及项目经理部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拟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等(如以联营体投标,投标人应填报联营体第一成员的资料)。
 

    
招标人应对申请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同时还应考察申请投标人承担过的同类工程质量、工期及合同履约情况,企业的财务状况,社会信誉,经营管理水平等。确定合格的申请投标人,报招投标办审核,审核合格的投标人方可参加该工程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以列内容:
 

    
(一)投标书、标明投标价格,工期、自报质量其它优惠条件;
 

    
(二)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施工企业取费标准证书,资信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进市(县)施工许可证,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等;境外、省外企业有进首招投标许可证。
 

    
(三)预算书、以及总价汇总表;
 

    
(四)投标书辅助资料表;
 

    
(五)需要甲方供应的资料表;
 

    
(六)如以联营体投标,应附联营协议书;
 

    
(七)投标人主要加工设备,安装设备和检测设备明细表;
 

    
(八)本工程主要材料及配件和产地,规格报告,并提小样;
 

    
(九)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法,技术措施,主要机具设备及人员专业构成,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工期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安全生产及方明施工保证措施,施工平面布置图等;
 

    
(十)近二年来投标单位和项目经理的工作业绩,获得各种荣誉(提供证书复印件);
 

    
(十一)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对建筑幕墙施工招标,除上述要求外,投标文件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结构安全验算书;
 

    
(二)主要粘结材料的相容性测试报告,打胶保养记录和质检报告;
 

    
(三)投标人在投标方文件中还应说明各类试验的过程,时间及所处工程阶段,并及时提供试验报告,必要时,建设单位可一道参与试验。
 

    
第三十二条 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必须使用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GF-96-0205)和乙种本(GF-96-0206)。装饰装修合同草案须由招投标办审查,正式签订的施工合同须报招投标办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 按《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市、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建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lawyerdu 发表于 2009/9/15 10:19: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 收藏该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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