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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装饰装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各市建委、省各有关厅、局、总公司: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装饰装修招标投标行为,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了《江苏省建筑装饰装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筑市场的管理, 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中业主与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的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高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范围内的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其招标投标均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招标投标主管部门。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办法按《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分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招标投标活动, 除特殊情况报经招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投标办)批准同意外,应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第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地区和部门的限制。
 

    
第七条 一般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分装饰装修方案招标投标和装饰装修施工招标投标两阶段进行;简易和小型装饰装修工程可根据招标人的需要直接进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招标投标。
 

    
第八条 建筑装饰装修投标活动由招标人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招投标办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装饰装修方案招标投标
 


    
第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正式列入国家、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已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报建管理办法》的规定,已经办理报建登记手续;
 

    
(三)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落实;
 

    
(四)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
 

    
(五)室内外装饰方案已经规划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同意;
 

    
(六)招标所需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第十条 招标人组织招标成立专门的招标组织, 招标组织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的选择、招标程序,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以及招标文件审查,发送的要求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方案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工程项目的批准文件、工程名称、地点、性质(新建、扩建、改建),规模、总投资、有关工程建设的设计图纸和资料,土建安装施工单位及形象进度要求;
 

    
(二)建筑装饰装修方案招标的范围和内容,标准以及装饰装修方案设计时限,投标单位设计资质的要求等;
 

    
(三)方案设计要求:包括总的设计思想要求,功能分区及使用效果要求,对装饰装修格调、标准、光照、色彩的要求,主要材料、设施使用、投资控制要求,及满足温度,噪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四)对方案设计效果图、平面图和中标后施工图的深度和份数的要求;
 

    
(五)投档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办法。
 

    
(六)投标预备会、现场踏勘以及投标,开标,评标的时间和地点。
 

    
(七)对方案中标人在施工投标中的优惠及方案设计费,对未中标人的方案设计补偿费标准;
 

    
(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九)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投标预备会,组织现场踏勘。投标预备会应在招投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现场情况等提出的问题。解答的主要内容,应以纪要或补充文件形式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和标底编制单位。纪要或补充文件须经招投标办审核,审核后的纪要或补充文件具有招标文件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报送投标申请书的资格证明材料。资格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营业执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饰设计资质证书(原件),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等;
 

    
(二)近二年来的建筑装饰装修主要业绩。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须报招标工程的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标书,标明投标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及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二)方案设计综合说明:包括设构思、功能分区、方案特点、装饰装修风格,平面布局,整体效果,设施配备等;
 

    
(三)方案设计主要图纸(平、立、剖)及效果图;
 

    
(四)选用的主要装饰装修材料的产地,规格,品牌,价格和小样;
 

    
(五)施工图的设计周期;
 

    
(六)投资估算;
 

    
(七)授权委托书、装饰装修设计资质等级证书、设计收费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等资格证明材料;
 

    
(八) 近二年的主要装饰装修业绩和获得的各种荣誉(需附复印件)。
 
lawyerdu 发表于 2009/9/15 10:14: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 收藏该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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