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解释】本款是关于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的约定。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就工程施工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所有协议都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除构成合同文本的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外,这里也列出了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对于招标工程,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是双方签订合同的主要依据,自然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他如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卫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等也是工程施工中所必不可少的。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是对合同的补充,也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组成合同的文件是相互补充说明的,当出现不一致时,应按照本款给出的优先顺序进行解释。此优先顺序是参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确定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对组成合同的文件进行补充,也可以对解释的优先顺序进行调整,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
【常见问题】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是时间顺序在后的协议,与以前签订的协议有冲突在所难免。如果,按本条规定解释顺序,实际上对双方都可能不公平,也可能引发更复杂的纠纷。比较公平的规定是:顺序在后的协议效力优先,即解释顺序优先。
【对策】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对解释的优先顺序进行调整。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解释】本款是关于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的约定。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首先应由双方协商解决,以求达到一致意见。本款赋予了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解释权。由于监理工程师的中立性、专业性,在双方理解不一致时,监理工程师可以根据行业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对合同文件作出较公正的解释。
当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监理工程师的解释时,按约定的方式处理争议,可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或者按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在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可提起诉讼。
【常见问题】 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因此,无论是合同双方还是监理工程师,应按照以上原则对合同文件进行解释,不能只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解释合同。
有时合同规定:某一方拥有解释权。这种规定不合理,也极容易出现合同陷阱。
一旦发生争议,很可能会影响工程的顺利进行,合同双方最好约定详细的程序和办法。
【对策】合同往往是由乙方起草,另一方修改,在此过程中起草合同一方占据优势,往往会写入一些有利于己方的条款,修改合同的一方由于合同文本复杂,仅通读一遍就要几小时,更别提仔细研究了,而修改合同时间一般要求很急,即使是有经验的法律人士,亦难免挂万漏一。所以,当事人一定要把合同的起草权牢牢把握,实在无法取得起草合同的权利,也要争取修改合同的权利,另外最好约定起草合同相对方有优先解释合同的权利或者约定“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以非合同起草方解释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