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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项目变更管理的案例思考 

案例正文

某国外城市大型污水处理工程,合同主要施工项目为污水收集管网440km,污水提升泵站36座,污水处理厂4个。项目分布在该城市8个城区。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承包商进场后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招标图纸对污水管网和泵站进行了设计,最终得到业主批准后施工。业主批准后的施工图工程量为污水收集管网410km,泵站33个。全部项目处于招标图纸所示的范围内。

施工二年后,业主要求在某一城区新增加约16km的污水收集管网和1个泵站,该区域为新建居民小区,初设时未考虑该区域,因此,招标图纸也没有该区域,该小区是否布设污水管网并不影响原管网系统的运行。

问题一:该新建小区的污水收集管网和泵站工程是属于合同内新增项目还是合同外新增项目?

问题二:由于业主最终批准的施工图所示的工程量小于招标工程量,即使该新建小区增设污水管网和1个泵站,总工程量仍然达不到招标工程量,也就是说,业主认为我在A城区的工程量减少了,现在要求你在另一城区增加此类项目(即,将项目进行乾坤大挪移)是合同赋予他的权力,因此,新增该小区内的项目不属于变更项目。而承包商认为,由于该新建小区的污水管网超出了招标图纸范围,由于其部位的改变,应该按变更项目处理。谁的理由充分?

问题三:单价变更问题。项目变更的最终目的是改变单价。承包商提出要求按变更项目处理的唯一目的就是想改变单价,由于在投标时采用不平衡报价策略,泵站设备采购和安装单价严重偏低,所以承包商认为在新城区增加一个泵站应按变更项目处理,重新报价。承包商的理由是否成立?由于合同中未对变更单价的编制确定一个原则(合同不完善地方很多,采用的不是FIDIC条款),则如果按变更处理的话,是否可以重新报价?

 

案例分析:

1、显然是新增项目;
2、第一个问题其实包含在这里,对于“由于业主最终批准的施工图所示的工程量小于招标工程量”,分两种情况考虑,如果是包干价格,那么完全不应该为此浪费时间,多沟通就是,另一种较为实际的办法,是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双方都不吃亏。不要吧新项目带入,可以按补充协议方式,但一定要注意区分隶属。

这个工程简直是对我公司量身订做的,我们干这种工程最专业,哈哈。要是我们能承包一个这样的工程,三年就可以不干其他的了。
我的浅薄之见:
问题一:当然是属于合同外新增项目。因为在招标时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为依据的,工程量增或减据实或总包结算,都是以这个设计图纸为依据。现在从某一城区新增加约16km的污水收集管网和1个泵站,很明显是属于设计变更范畴。
问题二:究竟按照什么处理应该看你们签订的合同,关于变更和工程量增减是怎么定义的。对此,我认为施工方理由充分。
问题三:既然这两个分项工程原报价严重偏低,因此就是让施工单位来施工,质量也难说能保证,更难说顺利完工。我认为这个工程应该属于新建。若是按照变更来实施能否重新报价,还是要看你们签订的合同中是怎样定义的。一般情况下,是按照这个原则:原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原单价执行;原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按照现行市场价由施工单位提出,监理及甲方协商决定。对于这个工程,我认为如果按照变更来进行,施工单位也未必能够重新报价。

yfonelee 发表于 2008/8/24 8:23:00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 收藏该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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