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管理暂行规定
赣市规建字[2006]122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05]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必须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非国有资金投资的,由投资人自行选择发包方式,但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除外。
已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县(市、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
2、土石方、路灯、园林绿化等简易专业工程单独进行招标的,可以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选择投标报价最低的为中标人,并采用固定价格合同,苦工程变更价款实施调整的,按《赣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后管理暂行办法》(赣市规建字[2006]121号)的规定执行。
3、招标人编制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须报经项目的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发布。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的媒介发布,同时在赣州市招标投标中心或其设立的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在赣州市招标投标中心或当地有形建筑市场(未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应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下同)或其设立的网站发布的,由项目的招投标监督机构将经备案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直接抄告给赣州市招标投标中心或当地有形建筑市场,有形建筑市场必须按经备案的原文发布。
招标公告发布后,潜在投标人可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到当地有形建筑市场不记名购买招标文件或从其设立的网站下载招标文件(不含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到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购买施工图设计文件。
4、招标人不组织答疑和现场踏勘。潜在投标人可自行踏勘现场,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及现场情况的任何疑问,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以不记名书面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递交或发送给招标人,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澄清、修改等答复,应书面报送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后,由招投标监督机构将经备案的答复直接抄告给赣州市招标投标中心或当地有形建筑市场,并由其在有形建筑市场内或设立的网站公布,招标人逾期答复的,应相应调整截标时间。
5、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文件文本(采用《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格式文本》)、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成果文件、资格审查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其它必要的资料等。
资格审查文件应按照《关于修订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预审优选评分办法〉的通知》(赣建字[2005]5号)明确资格审查的必备条件、标准和评审方法。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标准、等级,可提供不少于3种质量与价位相当的品牌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但不得以“暂定”形式确定材料、设备的品牌或价格,也不得“暂定”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
招标文件中提供主要材料、设备品牌供投标人选择报价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明确选定其中一种品牌进行报价,且其品质应不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质量等级要求。
招标人应将没有列入招标范围的专业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明细表以及拟采用的招标形式、方式等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6、招标工程预算应当由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单位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国家和省现行计价办法,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消耗量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人工预算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单价;结合材料市场价格或参照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信息价编制,其成果文件应当明确所采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或厂家以及质量等级。
招标工程预算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包括工程项目总价表、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规费分析计算表、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以及相关说明等。
土石方工程的招标工程预算应当由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单位结合市场行情编制。
招标工程预算实行编审分开,涉及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预算报审资料齐全的,审核工作一般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算报审资料不齐全的,预算编制单位应当及时补齐。审核成果文件应当及时抄送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7、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的编制、审核单位及其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应当对其提交的编审成果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编制和审核人员到评标现场说明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的编制审核情况,编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8、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有异议时,可采用下列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调整:实行标前调整的,应在截标前15天以不记名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及时组织编审单位核实,核实结果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或其设立的网站公布,并相应调整截标时间,中标后中标造价及施工图中的工程量不予调整;实行标后调整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签订生效后1个月内,双方进行核实;上述核实结果应当书面报招投标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涉及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还应书面报财政部门备案。
具体采用何种方式以及如何进行调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9、招标工程应当设置招标最高控制价和最低控制价。招标最高控制价按招标工程预算造价下浮一定的幅度计算,计算公式为:M=A×(1-K),其中A为招标工程预算造价,M为招标最高控制价,K为下浮系数,K值应当在开标时当众随机抽取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K的取值范围为6%—8%、市政基础设施工程K的取值范围为16%—18%;招标最低控制价=0.85M;高于招标最高控制价或低于招标最低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报价而淘汰。
K的取值范围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工程,只有入围投标人才能进入开标程序,入围投标人按下述方法确定:
(一)递交投标文件不足15家的(含15家),均确定为入围投标人;若所有入围投标人的投标均被否决,则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二)递交投标文件超过15家的,先采用随机抽取的方法确定15家为入围投标人,其余投标人中在18个月内有获得国家级、本省级、本市级优良工程奖(从证书标注之日起计算至开标之日止)且拟派招标工程的项目经理(或建造师)为获奖工程项目经理(或建造师)的,增补为入围投标人。增补的入围投标人必须当时、当场提供获奖证书、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评标委员会应当场对获奖证书进行网上查询、核验,对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进行查验。若所有入围投标人的投标均被否决,则在其余投标人中按前述方法重新确定入围投标人,以此类推;当所有投标人的投标均被否决,则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11、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工程,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资格标、技术标、商务标,并按有关规定分别予以密封。投标文件评审应当按“先资格标,再技术标,后商务标”的三阶段方式进行。前一阶段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开启和评审,资格标和技术标的评审,只做合格与否的结论。
12、入围投标人技术标、商务标的评审应按《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05]6号)中的附件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附件三《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办法》的规定执行。
13、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工程的开标、评标程序:
(1)当众随机抽取并宣读K值(其中房屋建筑工程K值为6.00%、6.25%、6.50%、6.75%、7.00%、7.25%、7.50%、7.75%、8.00%等九个系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K值为16.00%、16.25%、16.50%、17.00%、17.25%、17.50%、17.75%、18.00%等九个系数),计算并宣布最高控制价和最低控制价;
(2)按本规定的方法确定入围投标人;
(3)开启入围投标人的资格标,送评标委员会评审;
(4)宣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资格标合格的入围投标人名单;
(5)开启资格标合格的入围投标人的技术标,送评标委员会评审;
(6)宣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技术标合格的入围投标人名单
(7)随机抽取并宣读让利下浮系数β值(β值为0.960、0.955、0.950、0.945、0.940、0.935、0.930、0.925、0.920等九个系数),开启技术标合格的入围投标人商务标,并宣读投标报价,计算合理最低投标报价(D值),将等于或小于M值且大于或等于D值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对排序前三名的商务标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则为中标排序前三人,评审结束;如有评审未通过的,按照排序依次补充进入评审直至评审结束。
14、入围投标人资格标、技术标、商务标的评审均应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文件的必备条件、标准和评审办法进行认真细致的评审,并对有关证件、资料原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予以核查。
符合必备条件的入围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确认为资格标合格的入围投标人。
15、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确保评标委员会有足够的评标时间。评标委员会对各个阶段的评审应当有具体的评审成果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6、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推荐中标排序人或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排序人的,招标人应当确定第一中标排序人为中标人。招标人选择其它中标排序人为中标人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陈述其充分的原因及理由报招投标监督机构核准,并同时报监察部门备案。
招标人应当经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后进行中标公示。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将备案的中标公示直接抄告赣州市招标投标中心或当地有形建筑市场并由其在有形建筑市场内或设立的网站上发布,公示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
17、中标公示期间遇有投诉的,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需要暂停定标工作的,应及时向建设、发改、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18、中标通知书应当报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出,招标人应当采用现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并报送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施工合同中有违法违规内容的,不予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施工过程中,招标人与中标人依法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等,应当于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前款的规定报有关机构、部门备案。
19、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设计图纸的深度和质量,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按批准的规模和投资进行设计,对设计图纸深度和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暂缓进行招投标工作。
20、有形建筑市场应当提供必要的招投标电子软、硬件设施,以满足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活动的需要。
21、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编制单位因多算、漏算、错算等导致费用总额超过工程预算造价+3%以上(含+3%)的或不按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予以不良行为登记。
22、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和计价签证按照《赣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后管理暂行办法》(赣市规建字[2006]121号)和《赣州市建设工程计价签证管理暂行办法》(赣市规建字[2005]110号)执行,尽量减少设计变更和计价签证,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23、鼓励采用工程建设合同担保,降低工程风险。
24、各级发改、建设、监察、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围标串标、哄抬标价和恶意低价竞争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建筑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
25、各级发改、建设、监察、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赣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后管理暂行办法》(赣市规建字[2006]121号)加强标后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合同有效履行。
26、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解释。
27、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