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里看花的软件成本观

riverstone 发表于 2015/1/30 18:05:26

  最近有幸在博客中国网站读到了吕本富同志的《软件的成本分析―――信息经济学原理之一》很是高兴。由于吕本富同志是国内专门从实网络经济研究的重要专家,又是我国培养的第一个网络经济方面的博士。因此,很觉得这应是一篇力作。

  特别是,这些文章是在网络经济复苏的呼声日渐高涨的情况下发表,就更加有影响力和感召力,就更加应该引起重视。但是,读后令人遗憾,不仅对吕本富同志的观点不敢苟同,而且深感其中的很多观点值得研究。

  因此,笔者就吕本富文中的观点将逐一提出置疑。前已在《博客中国》发表了第一篇置疑文章《谁是网络信息消费的主体》和第二篇置疑文章《置疑吕本富网络经济的外部性》本文为第三篇置疑文章。

  关于信息产品的成本问题确是网络经济学的重要内容。因此,吕本富在其《软件的成本分析―――信息经济学原理之一》中首先谈的就是软件的成本问题。

  吕本富说:“信息产品的成本主要是前期的研发成本”。

  这里,吕本富首先犯了个低级的错误。既然标题讲的是要对软件成本进行分析,但是,这里却说的是信息产品。显然,博士没有弄清大概念和小概念。

  信息产业是一种新兴的产业。关于信息产业由哪些行业构成,至今世界各国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例如,加拿大政府新提出的信息技术和电信(ITT)分类法把电信、广播与计算机服务业以及消费类电子产品制造业、电信设备与计算机硬件业一起归为信息产业。

  日本把信息产业称为信息通信产业,它包括邮政、电信、广播、计算机软件与出版服务业以及电信、计算机与广播电视设备制造业。

  欧洲多数国家把信息产业按信息和通信技术(ICT)归类,包括电信服务、电信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国际电联(ITU)在1995年的“世界电信发展报告”中把现代信息产业界定为电信服务和设备、计算机软件服务和设备、声音广播、电视广播和设备、声像娱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规定,信息产业包括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邮电通信业和计算机应用服务业。根据目前我国对信息产业的界定,投入产出表又将信息产业分为:通信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制造业、电子元器件制造业、家用视听设备制造业、其他通信电子设备制造业、邮政业、信息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虽然世界各国对信息产业分类标准不完全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点是未将受信息技术扩散影响的产业都划归信息产业。这就表明,一个产业是否是信息产业,其重要标准是看它是否以信息为对象,以信息技术为基础。按照这个标准,信息产业应是由四个支干产业构成的一个产业群:

  一、是信息开发应用业,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计算机维护等;

  二、是信息服务业,包括广播、电视等;

  三、是信息传递业,包括邮政、电信等

  四、是信息设备制造业,包括通信设备制造、电子计算机制造等。

  按照以上的分类,吕本富说:“信息产品的成本主要是前期的研发成本”。究竟指的是那种产品呢?以上四类中不同的信息产品其主要成本构成是不一样的,怎么能说都“主要是研发成本呢?

  吕本富可能会说:我指的主要是软件业。那好,我们就研究软件业。

  软件业的成本“主要是前期的研发成本”吗?也不是!

  为什么呢?有调查为证。下面我们提供一个十个软件研发企业的成本构成表。考虑到保守商业秘密的需要,略去了企业的名称。其十个企业成本构成如下: 

  以上十个软件企业的成本构成告诉我们,软件公司虽说是以软件生产为主,但真正投入到研发的成本只占到总成本的40%。还有大量的资金要花在前期调研,后期的市场开发上。

  没有后期的投入和大量艰苦的市场开发工作,就没有软件的商品化、市场化。

  我们许多声名显赫的经济学家由于离网络经济太远,由于他们太缺少鲜活的案例和生动地实践,只靠固有的知识去进行推理就难免进入云雾山中了。应该说,就一般情况而言,软件的生产过程中,前期投入了大量的“高沉没成本”,以后,只要拷贝、复制就行了。因此,吕本富断言:可变成本可以考虑不计。

  这一块成本不计行吗?不行!

  根据对十个软件企业的调查,仅软件的市场推广费用中就包括:宣传费、资料费、广告费、样品试用费、检测费、鉴定费、查新费。无形资产保护费等近十项费用。这一块成本不计显然不行。

  再从软件工程学的角度分析,吕本富的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

  当前软件生产仍然采用的是19世纪手工作坊的生产方式。据美国国家标准和技术研究院的一份报告显示,占据世界软件销售额85%的大型的专用软件,其开发的失败率却高达70%。

  因此提高软件生产效率,减少重复劳动,改变软件的生产方式,实现软件生产构件化(Software Component)技术应运而生,有了软件构件之后,应用开发人员就可以利用现成的软件构件装配成适用于不同领域、功能各异的应用系统。

  软件构件通常可分为白匣子、灰匣子和黑匣子三类。所谓白匣子是指在提供软件构件的同时也提供实现构件的全部源代码,在应用这个构件的时候,开发人员需要对源代码进行某些修改,然后才能将它集成到系统中实现一定的应用目的。灰匣子只提供有关界面部分的源代码,开发人员在应用构件时对构件的内核是不清楚的,只能在接口界面上做一些用户化的工作。黑匣子则完全不提供源代码,只提供构件的二进制可执行形式。这种构件化的软件生产是一种逐步递增的研发成本。其后期成本一直处在变动中,怎么可以舍去不计呢?!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吕本富提出的软件成本观道道地地是一种雾中成本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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