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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法律风险,提高经济效益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企业的涉法事务日益增多,法律风险也贯穿于企业的方方面面。有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忽视了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其经济损失动辄几十万上百万,有的甚至上千万上亿元。有时一场法律官司的输赢将直接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如何积极运用一些法律手段,依法规避各种经济风险,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就成了企业经营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为了有效地控制、防范、化解法律风险,确保企业健康发展,本人认为必须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认清危害、提高认识。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所承担的发生潜在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风险。它的种类包括经营性损失(收益或利润损失,成本或责任增加)、民事索赔、判决或裁决(包括辩护或和解费用);行政或刑事处罚或制裁;企业资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财产)受损,商业信誉受损以及其他损害等。造成上述损害和损失的原因主要有,企业违反相关法律;企业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以获得保护或行使自身合法权益。为了有效地防止企业法律风险的产生,企业管理者必须提高认识,认清危害。要牢固树立化解、防范法律风险就是提高经济效益的观念。从制度入手,不断完善预防化解法律风险的工作机制,强化法审队伍的建设。从法律的角度规范决策运行程序,规范合同流程管理。俗话说得好,篱笆扎得紧,野狗钻不进。我们要以合同评审为抓手,特别是领导要抛弃各种私心杂念,打破人际关系,以低风险、高效益为准则,尊重支持法律部门依法严格审核。不该签的坚决不签,不该让的坚决不让,宁缺勿滥。从源头上有效构筑起防范法律风险的第一道堤坝。以前我们有的企业搞盲目扩张,只讲数量不讲效益,尤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忽视了法律审查,或不听法审部门意见,不平等的霸王条款随意承诺,结果工程亏损巨大,官司不断。不仅严重损害了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而且还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种沉痛的教训,我们必须认真吸取。

市场经济说到底就是法制经济。我们只有学法、懂法、依法办事,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企业才能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二、完善制度,依法经营。现代化企业的一大特点,就是以制度管事管人。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各种规章制度也日趋完善,要化解、防范法律风险,必须建立起一套切实可行的风险预警防范制度。并且要做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首先,要突出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合同管理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基本基础工作,要建立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风险的产生都与合同有关,所有合同必须严格依法审核,及时堵塞漏洞,防止法律风险的产生。其次,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不履行合同约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或执行措施的人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该罚的罚,该抓的抓,绝不姑息迁就。第三,要建立网络,齐抓共管。随着企业经营业务的拓展,涉法事务会越来越多,建筑企业点多面广,光靠总部法审部门处理法律事务显然是杯水车薪。因此,各分公司必须设立法制专管员,有条件的可以聘请专职律师或法律顾问。其主要职责是在本辖区内监督各部门对法规和重要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及时作出风险评估,及时上报总部。收集发布法律风险信息,及时化解纠纷。负责处理诉讼(仲裁)及其他涉法事务,协调与司法部门的关系。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堵塞管理漏洞。同时,要做好本单位的法制教育宣传工作,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三、积极发挥专业部门的职能作用。公司法审部门是承担公司涉法事务的专门机构。我们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配强法审队伍。从业人员不仅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还要有较强的社会协调能力。在企业的经营决策、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化解方面积极发挥作用。特别要做好各类经济合同的审查把关,参与企业谈判,资信审查等活动,为企业借贷、交易、担保等环节提供可靠的法律意见,使企业避免因管理不善法制不健全承担更大的经济风险。

在日常的工作中,要管理好法制员网络队伍。及时掌握各地的法律风险信息,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各种防范应对措施。要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保障”为原则,处理好各种涉法事务。对重大案件要亲自参与,不仅在法庭上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据理力争,还要善于动员各种有利的社会关系,积极做好案件的协调化解工作,争取有一个圆满的结果。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项目负责人,他们既不懂法也不守信,欠了别人的钱久拖不还,对方起诉也不理不睬,法院判决拒不执行,结果只有3040万本金的案件加违约金、利息、罚款后要赔出100多万。既害了自己又害了公司。对此,法审部门必须提前介入,对责任人要晓以利害,敦促他们及时和对方协商,取得对方谅解,力争庭外调解,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建筑企业因业务的特殊性,人员均来自“五湖四海”,难免鱼龙混杂。假公济私,混水摸鱼,故意损害公司利益的大有人在。法审部门必须时刻警惕,严防深究。特别是对那些利用企业管理上漏洞,侵占、挪用公款,携款外逃,盗窃诈骗公司财产,高价采购收取回扣,私刻公章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犯罪人员,我们必须及时联系公安司法部门,依法予以严惩。杀一儆百,以儆效尤。

john7634 发表于 2014/12/23 21:40:05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 收藏该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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