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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风险的识别是项目融资成功的关键

  1. 信贷风险

  一个基建项目涉及的当事人很多,一旦任何一方的当事人不能按时履行其付款的义务时,均可能导致整个项目的失败或至少导致财政上的超支或时间上的延误。

  借款人的信誉有时不是一个因素,因为借款人通常是一家为一个项目而成立的特别目的公司。但借款人的股东的信誉就可能值得注意。如果他们必须在成本超支或是现金短缺时提供财政

  上的支持或他们还未全面注资的话,就得更加注意。股东亦可直接参与项目的工作,成为该项目的经营人、经历或放款人。

  受委托建设该项目的承建商的信誉显然令人关注(总承包所委托的分包商的信誉亦然)。在挑选承建商时,除了要考虑承建商对同类项目所具有的实际经验以外,对于承建商的财政状况及其所负责的其它项目都必须加以考虑。此外,亦必须对于主要设备供应商及被提名为项目建成后的经营人的信誉进行审查。再者,在其它类型的项目中,亦应对产品采购人及使用者的信誉进行审查。

  最后,亦应加以考虑项目的保险公司的信誉地位。如果适当的话,可以适当地进行分保,并将项目的保险(及分保)分散,向多家保险公司购买。

  2. 施工风险

  通常发起人和贷款方希望项目有一个价格确定的交钥匙建筑合同。必要的是要有有经验的、信誉良好的建筑承包商并确保其在合同下提供足够的违约金以祢补由于完工延迟、成本超支及技术运转不达标等所造成的损失。此外,在项目的建筑期往往还需要财产损失和损坏的全面保险。

  3. 技术风险

  总的说来,贷款方是不愿意接受技术风险的;该风险主要是由设备供应商或发起人承担。许多基础建设项目的融资,尤其是在通信和发电领域确实涉及尖端技术,风险分摊这一问题必须在初步阶段就得解决:它不是银行或债券市场风险。

  一般情况下贷款方是不希望在此类项目中采用未经验证过的新技术。

  4. 经营风险

  发起人和贷款方希望项目能与一个有经验的经营者签署一个长期的经营与维修合同。如果涉及新技术,设备供应商的附加支持也非常必要,这样才能确保项目在技术方面的正常运作;同时,项目还需要各类保险,包括商业中段险。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劳务的付款与项目的实际运作相联系;因此,高质量的经营和维修是必须的。在经营期间同样需要一整套的保险。

  5. 货币和汇率风险(财务风险)

  除了上面所提到的信贷风险以外,项目亦会面临其他财政上的风险,例如:汇率的波动,利率的增加及通货膨胀等。这些财政上的风险可以通过对冲基金设施来解决,例如:可以通过货币互换安排以及制定增加道路收费程式以对冲通货膨胀为项目的现金周转所带来的影响。项目的借款人及放款人亦将向适当的顾问征求意见及独立地进行广泛的采种模式化练习,以尽量保证项目收益在多种经营环境下均可合理地应付运营开支及贷款义务。

  6. 法律风险

  从事项目的公司及项目的放款人均须对与该项目之经营有关的法律有全面的认识。地方法律制度也许不能为他们提供他们所惯有的保障和可靠性。当一个国家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或该等制度受到公然漠视时,信息技术就可能面对风险。在地方法律制度当中,可能缺乏完善的法律确保项目放款人有权取得或执行从事项目公司的资产或应收帐款,而该等权利可能亦受到其它优先权益的影响。政府所给予的批准及许可可能会是可被取消的、不可转让的或不能作为抵押权益的。外国人入禀法院的权利以及外国判决能否在当地执行等也是一个问题。而地方法院及仲裁制度的独立性以及其判决及裁决的可执行程度亦应加以考虑。项目的放款人亦须确保地方法规并不包含任何关于放款人放款责任的概念,油气是当项目的放款人在该司法管辖区内设有分公司或拥有其它资产时,就更应当注意这一点。

  7. 政治风险

  要承受政治上的风险的,不仅是项目融资而已,跨国融资往往都要面对政治上的风险。虽然项目被国家征用或收归国有的情形可能是比较极端的风险,但较为温和的政治干扰一样会为项目带来损害,例如:政府终止许可证、征收税项或关税或设立配额制度等,以及采取外汇管制或控制货币的汇兑及转让等。法律的改变(例如新环境法规的实施等),也是值得注意的。

  如果项目以来政府长期给予特许权的话(例如:经营收费道路或铁路系统或发电厂的特许权) ,政治上的风险便更加不容忽视。基建项目对于东道国家的经 济及社会政策往往是极其重要的,因此,如果政府认为有必要保护该等政策的话,政府便很容易倾向对项目进行干扰。从事该项目的公司及放款人会尽量尝试向政府取得“非竞争性”的保证,以确保(例如)不会建造另一条道路与该项目竞争。他们亦会要求中央银行提供承诺,保证继续有外汇供应并可维持国外的银行帐户。但只有当政府认为给予该等保证或承诺对其国家最为有利时,该等保证及承诺方能生效。

  政治风险的保险,可以通过政府部门获得。如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verseas Private Investment Corporation (OPIC))及日本的通产胜(Ministry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Industry (MITI))。出口信贷代理及多边代理 (例如 : 国际金融委员会(International Finance Commission))及亚洲发展银行(Asian Development Bank)的参与尽量令受政府干扰的风险 减至最低的程度。

  发起人和贷款方接受传统的政治风险(特别是战争、暴动、国有化、没收、以及外汇的可得性和可兑换性)的愿意程度对不同的国家差异很大。基础设施融资需要长期信贷,因此也需要长期的政治稳定。私人保险公司在需要的情况下可提供政治风险担保,但其担保的数量往往有限并且期限只有7年至10年。超过这些期限就有必要以来多边和双边政府机构,使项目结构进一步复杂。

飞眉 发表于 2014/9/18 16:10:56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 收藏该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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