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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造师网解读2016年二级建造师各项注册流程全面解析

初始注册 

  注册周期: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申请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下载各省注册办法:各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细则初始注册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所需资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但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受理程序: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受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受理单位: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责任:

  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变更注册 

  注册周期:有效期为3年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初始注册期满 

  申请表: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下载变更注册条件: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所需资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期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受理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变更注册(单位)流程图:[点击查看] 

  受理单位: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责任:

  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延续注册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注意: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申请表: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下载注销注册条件: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受理程序: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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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jy888 发表于 2016/10/21 9:24:31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 收藏该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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