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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小淘”的出现还有法律人存在的必要吗?

       黄从余 法律博客冰冷的机器是否能替代人执行法律?

  近日,国内首款法律机器人“法小淘”正式诞生。这在法律界引起热议,有的人说法律就是条条框框,人工智能的出现正适合法律的适用一一对应即可。更多在线法律咨询请登录中顾毕节律师网http://www.9ask.cn/bijie/这样还有法律人存在的必要吗?

  我们首先看看“法小淘”是做什么的,它做的是“数据匹配”工作,就是在案例数据能力的基础上,将律师与案例数据关联匹配,它可以识别出以自然语言形式表述的法律服务需求,提高法律服务效率,降低成本。

  但同时我们应该看到,“法小淘”的实质就是台冰冷的机器,它只能根据数据库对法律进行生搬硬套,它不能针对个体实际差异进行判断,能办理所有案情并能做到审判公正的机器人只存在与科幻中,而即使出现这种事物,那由此引发的法律修改以及社会性问题也将不胜枚举。

  例如,我们之前办过的一起案子,一位因家暴离异的母亲独自带着10岁的儿子生活,因无钱生活进行盗窃。对于法律而言,这位母亲肯定有罪,但判了刑之后呢,矛盾就能解决?其10岁的儿子谁来抚养?这些都需要我们法律人来帮忙解决。

  我们最终将其送往帮教基地开展帮教工作,这样就很好地解决了矛盾,既能确保案件诉讼程序继续顺利进行,同时也为这位母亲提供了生计,兼顾孩子的抚养问题,案件的处理达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这个例子告诉我们,案件的办理并不是简单地对照法律,运用冰冷的数据就能解决的,人活在一个有温度的社会里,周围并不是真空的,我们追求的是法、情、理相统一的法律效果。案件处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扬善惩恶,为了解决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同时,我们也无须担心“法小淘”的出现,我们应该看见任何机器的操作者还是人,我们只要把它当成一种辅助工具就是了,它的作用其实就是为了更好地服务法律工作,而不是代替人的工作,我们利用人工智能法律系统具备强大的记忆和检索功能,来弥补人脑记忆和认识能力有限、记忆不准确、检索不全面的缺陷,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干扰,仅此而已。

  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办案必须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统一,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本质属性的必然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对我们司法工作的明确要求,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殷切期待。

  我们只有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才能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处理法律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树立司法公信,赢得司法权威。这些都是靠机器无法达到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缺一不可。

jnzgflw 发表于 2016/10/31 13:29:28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 收藏该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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