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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法规专栏] 北京公布城市居民社保标准调整方案
[ 2007/7/28 12:30:00 | By: wisdomhr ]
 
 北京公布城市居民社保标准调整方案

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64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730元,增加了90元。每小时工资标准由3.82元,增长到4.36元。
  为保证劳动者权益,最低工资标准还确定了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并对支付最低工资做了条件限制。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9/小时提高到8.7/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8/小时提高到20/小时。

  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人均养老金月增150


    
企业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人均月增加150元的水平进行,平均增长幅度12.2%,月人均基本养老金将由2006年的1227元调整到1377元。按缴费年限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养老金在现有额度上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在按缴费年限普遍增加养老金的基础上,继续向退休时间早、年龄较大、养老金水平偏低的人员适度倾斜;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等特定人群适度倾斜。

  在普调和享受特殊调整的基础上,凡65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再划分不同年龄段,按不同的绝对额提高养老金。调整后,近69万名65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将由2006年的1260元提高到1465元,月人均增加养老金205元。

    
具体调整方案:65岁至69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70岁至74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75岁至79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80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15元。


                                       
其他各项标准调整额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月人均310元调整为月人均330元,增幅6.5%。

  失业保险金标准小幅上调:在五档现行标准392元、419元、446元、473元和501元的基础上每档增加30元,分别调整为422元、449元、476元、503元和531元,平均增幅6.7%。

  工伤定期待遇的调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按照规定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目前全市享受上述待遇的人员共8534人,此类人员今年按如下标准调整
:
      ■伤残津贴:2006年月人均1268元,调整到1475元,月增加207元,增幅16.3%。

      ■护理费:2006年月人均712元,调整到842元,月增加130元,增幅18.3(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及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分别高于1181元、945元及709元的不做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2006年月人均720元,调整到830元,月增加110元,增幅15.3%。

      按本方案调整后,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外,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均由社会保险基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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