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 [2006]178 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市政府 154 号令),落实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有关待遇,规范生育保险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持北京市人事局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及时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二、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当计入本人当期的工资总额收入。用人单位为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应当按月全额发给个人,其中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对参保职工的服务工作,认真执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各项规定,加强对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管理,加强对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的管理。职工住院生育除婴儿费和超标准床位费外,定点医疗机构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职工收取其它费用,对职工主动提出要使用的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医疗机构要与个人签定自费协议。
十二、本通知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实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二○○ 六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内容
详细内容: http://www.laodongfa.com/search/lawcontent.asp?id=847
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口发[ 2007 ] 4 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 2006 ]第 178 号)和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现居住地为主管理办法》(京人口发[ 2004 ] 38 号)有关精神,做好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使用《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以下简称《生育服务联系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依据
《北京市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具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住院、申领生育津贴、报销产前检查医疗费和生育医疗费时,未领取《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职工可以出具本市居住地街道(镇)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现居住地为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卫生部门要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工作;为外地来京的怀孕妇女办理围产期保健或接纳临产分娩,应要求其出具《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并登记。
二、办理范围
拟在本市各医疗机构进行围产期保健和生育子女的外地来京已婚育龄妇女(包括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外地常住户口的职工),均需要办理《生育服务联系单》。
三、办理时提供的证明材料
外地来京已婚育龄妇女持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一年期内有效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生育证明,参加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须同时提供本人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四、办理地点
拟生育子女的外地来京已婚育龄妇女到本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
五、《生育服务联系单》的格式
《生育服务联系单》的格式有两种:一种为《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普通版,另一种为《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版。格式样本见附件 1 、附件 2 。
六、《生育服务联系单》的作用
《生育服务联系单》为外地来京已婚育龄妇女参加本市医疗机构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证明;《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非本市户籍的职工享受生育待遇的证明。
七、各相关部门的责任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的管理,按照规定做好申请人身份证件及相关生育证明的核查工作。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非本市户籍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办理住院手续时,应查验《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和《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查验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所持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版)》,有疑问的应及时向签发单位进行核实,保证参加生育保险人员能够及时享受到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
附件: 1.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略)
2.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略)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