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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亮点之三
争议焦点:平等保护还是向劳动者倾斜?

  劳动合同法草案一审稿――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表决通过时被确定为――

  “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焦点一 法律应保护谁的利益?

  是“平等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向劳动者倾斜”?这一直是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立法过程中,舆论要求立法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呼声一直非常强烈。持上述观点的人士认为,目前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强资本,弱劳工,资本肆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比比皆是。审议过程中,很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亦认为,法律应该是扶弱抑强。

  但也有以企业家为代表的诸多人士,反对法律过分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在一审草案公布之前,许多外资企业在华代表机构如中国欧盟商会、美国商会等,即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他们认为,如果实施过分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将大幅增加劳动用工成本,对中国的投资环境造成消极影响。

  一些赞同上述观点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保护弱势群体固然很重要,但作为一部法律,还是应该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无法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伤及用人单位的利益,最后也会伤及劳动者的利益。

  焦点二 劳动用工成本会提高么?

  “我们曾仔细做过测算,按照现在这样一个方案,不守法的企业受到的监管会更严格一些,但守法企业的用工成本并不会提高。”针对上述争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委员说。

  信春鹰认为,现状决定了仍有必要在劳动合同法中,以国家意志的形式体现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

  通过加强监管提高那些不守法企业的劳动用工成本,让过低的工资水平回复到一个合理的水平,有助于推动产业升级。

  全国人***律委在作说明时表示,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这也是国际上劳动立法的通行规则。

  对于立法宗旨的数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位负责人解释说,“这实际上是一个指导思想性的修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必然就受到了保护。”

midear 发表于 2007/7/17 22:06:00 阅读全文 | 回复(1) | 引用通告 | 编辑 | 收藏该日志
Re:劳动合同法亮点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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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ildingellen发表评论于2007/8/24 17:31:00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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