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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7 0:35:00
结论:管理的合法性-摘抄

可是,管理人员却没有任何传统的合法性的依据。他们不能以出身或魔法、普选或私有财产权作为依据。他们之所以掌权是由于他们取得成就。但是,成就本身从来就不是合法性的充分依据。

管理人员需要有一种道德原则作为他们被人接受为合法权力的依据。他们应该把他们的权力建基于一种道德的承诺之上。而这种道德的承诺同时又表明组织的目的和性质。

几乎在三百年以前,英国作家曼德维尔(Mandeville)在一首说教诗《蜜蜂的寓言》中提出了一项原则,即“个人所做的坏事能促进公众的福利”。这项原则,在一百年以后,成了资本主义的原则。曼德维尔提出,个人盲目而贪婪地追求利润的行为,通过“不可见的手”而促进了公众的福利。从实际成果来看,历史已证明曼德维尔是十分正确的。但从道德观点来看,他的这项原则从来不为人所接受。而且;资本主义愈是取得成功则愈是不受人欢迎——如奥地利裔的美国大经济学家熊彼得(Joseph Schumpeter)一再指出的——正是现代社会和现代经济的基本弱点。

顺便说一下,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利润最大化”和“利润动机”的主张不仅是反社会的,而且是不道德的。

我们虽然还是用曼德维尔的语词来谈论,但早已转到一个极为不同的基础上了。我们早已知道,企业管理人员的职责在于把公众的需要转化为企业的机会,在于预测、确定、满足市场和个人的需要、消费者和职工的需要。

posted @ 2012/2/7 0:35:00 myfreemail.lee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 收藏该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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