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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总承包合同中规定了分包短名单,总承包商如何招标?

某电力EPC总承包项目,招标人为大型国有企业,其在EPC招标文件中以招标文件附件的形式,规定了主要设备、施工分包商短名单,要求EPC中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设备、施工的招标,并从短名单中选择中标人。

 中标EPC总承包商也为国有企业,其公司内部及上级公司均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限额进行招标。但为了能中标,只能响招标人的要求,承诺从短名单中选择分包中标人。

 在实际操作中,总承包商作为国有企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建安200万、设备100万、服务50万以上公开招标的要求;同时,又要确保从短名单中选择中标人。困难重重。

 如果采用邀请招标,很容易达到业主的要求,但是否违背国家招投标法及实施办法?

 如果采用公开招标,除非设置严格、细致的资格条件,确保仅短名单中的潜在投标人具备入围条件,但这样的入围条件设置基本不可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保中标人在短名单中?

以上情况是我国当前国有投资方在自己无法实现指定短名单招标的情况下,把困难转移给承包商往往是普遍做法。鉴于EPC总承包模式下的国家法规尚不健全的现实条件下,总承包商如何既能满足投资方要求,有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是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heroxmt 发表于 2015/10/19 21:25:51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 收藏该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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