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第一条 编制目的:如何选择合格的合作伙伴是工程投标工作中投标团队组建工作的关键。本细则通过介绍选择合作伙伴的原则和方法,可以使业务部门在项目投标阶段选择合作伙伴工作方面有制度可循,有规范可依,同时也将成为项目预报和评审工作中主要的依据之一。
第二条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行业规定,国际通行惯例和本公司长年工作的历史经验;
第三条 适用范围:包括以集团公司或者子公司名义,所要跟踪或者竞标的国际工程项目。
第四条 合作伙伴:指业务部门根据项目信息或者标书提出的要求,为了提高竞争力,寻找和选择一家或者几家企业共同参与竞标,达到分工协作、突出优势、争取中标的目的。表现形式可以是以本集团一家对外竞标,内部与合作伙伴签订协议的方式(即分包方式);也可以是直接与合作伙伴组成联合体,组建投标团队,以联合体的名义共同竞标的方式。
二、原则
第五条 选择合格的合作伙伴,原则上应当考虑对方的技术、经济、管理、社会影响等多方面,是一个多目标的决策问题;也可适当参考对方是否与本公司有过优良的合作记录,是否位列在本集团合作伙伴的历史名录中。
第六条 选择合格的合作伙伴,程序上应当按照本集团的投标工作流程,在项目预审阶段,业务部门应当准备好合作伙伴的基本资料,递交子公司领导审阅,得到书面认可意见以后,上交工程管理部等集团相关职能部门,由各方研讨决定。
第七条 选择合格的合作伙伴,数量上一般应当是三选一;可以考虑项目自身的约束条件,比如投标时限短暂,产品的特殊性,厂家范围的局限性等,及时书面上报子公司领导,得到批准后可以适当放宽,数量上可以少于三家。
第八条 如果是分包方式,对于分包的工作范围应当十分明确,但应当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不能与标书中有明确规定的工程(如业主指定的工程)相冲突。应当研究项目所在国的法律、行规,避免出现与明文规定相冲突的分包工程。
三、方法
第九条 选择合格的合作伙伴,在满足项目要求基础上,应当考虑是否可以提供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价格和投标方案。
第十条 选择合格的合作伙伴,资质(技术)方面,应当考虑如下因素:
A、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有合法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类似证明;
B、 是否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质等级;
C、 是否在近年内具有类似工程项目履历,或者具有相关工程优良的履约评价或者嘉奖;
D、 是否具有核心技术人员及专业资质证书,其核心技术人员数量和质量方面,是否能够满足标书中的要求;
E、 研究对方提供的技术先进性,成熟程度,技术的复杂程度,设备的规格、型号与数量,在竞标过程中,是否具备优势等;
第十一条 选择合格的合作伙伴,财务方面,应当考虑如下因素:
A、是否可以提供近两到三年的财务报表,其内容可以体现出对方经济财务状况相对稳定,基本可以满足投标以及今后履约的要求;
B、是否具备项目投资的管理经验,预决算能力,项目产生的各项费用的控制和管理能力和经验,不可预见的费用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等;
第十二条 选择合格的合作伙伴,管理方面,应当考虑如下因素:
A、对方提供的技术管理是否合理,不仅能够满足标书的要求,而且与本公司的优势和项目控制能力形成互补。 B、是否有利于本集团培养自己的专业优势。通过项目合作,带动和培育集团自身在该工程领域中的核心技术优势。
第十三条 选择合格的合作伙伴,社会影响力方面,应当考虑如下因素:
A、对方在国际国内的行业地位,在本国和项目所在国是否存在不良记录,或者对方在项目所在国家是否有过项目经验等。
第十四条 业务部门应当对上述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内容做出适当的书面评价,作为合作伙伴的基本资料,及时递交上级领导审阅。
第十五条 在满足合作伙伴的数量条件,具备相关基本资料的前提下,工程管理部发文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和与会各方,研讨决定合作伙伴。在意见比较分散的情况下,采用投票法或加权评分法等方式,决定合作伙伴。
四、管理
第十六条 合作伙伴明确以后,业务部门应当立即起草合作投标协议,明确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子公司领导,工程管理部出具书面意见后,由集团职能部门审核,由集团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签字。
第十七条 如果是联合体形式投标,为了规范投标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书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主办方以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职责,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如果中标的联合体内部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共同签订的协议加以解决。
第十八条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一般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联合体的非主办方授权主办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中的某一方违反合同,招标人都有权要求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如果是分包方式,业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分包人的价格和技术优势,使用价格平衡原则,做好投标技术方案,也可以作为今后合同谈判的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履约完成以后,应当对合作伙伴具有一个书面评价。对于能够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的合作伙伴,可以将其列入本公司合作伙伴历史名录,并且经常与其保持联络,跟踪对方的发展变化,为今后的合作伙伴的选择工作提供有效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合作伙伴的选择工作应当具有项目管理过程性书面文件(即上述内容),满足ISO的贯标要求,为今后各项检查工作提供充分的真实的依据。
本实施细则自正式发布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