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lendar
Placard
Category
Latest Entries
Latest Comments
Last Messages
User Login
Links
Information
Search
Other
Welcome to my blog!
  新的合同学习
  最近,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确了以下概念:1.缺陷责任期: 指按照第14.1款【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达到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生产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程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的延长缺陷责任期。但是任何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累计时间不能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按照第10.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日期返还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承担修复工程缺陷责任的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24个月。 2.保修期:指按照第14.3款【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提前占有或擅自使用工程的,由此而发生的质量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工程自发包人提前占有或擅自使用之日起进入保修期,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以及合同规定,在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的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在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合的期间,由发包人选择适用保修责任条款或者缺陷责任条款。】对工程竣工验收后出现的质量缺陷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时间长度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关于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3.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4.在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合的期间,由发包人选择适用保修责任条款或者缺陷责任条款。
[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 收藏该日志

  Post  by  zhxj_3767 发表于 2011/5/14 10:41:00

发表评论:

    昵称:
    密码:
    主页:
    标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