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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法律风险提示一:订立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发表于 2016/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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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合同是企业交易中权利义务的依据,法律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合同内容不做强制干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双方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自行确定。一般来说,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标的、数量、质量标准、价款或报酬、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地、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以上内容缺少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双方很可能因合同内容理解的偏差或者一方故意利用未约定的事项牟利而引发双方之间的矛盾,这既不利于双方交易关系的持续,也将导致一方权益受损。同时,由于合同是证明双方交易关系存在、交易内容、违约责任的重要证据,也是守约方主张权利的基础,因此,在交易过程中,企业在合同订立阶段应当详细考虑合同内容,订立书面合同,通过签署一式多份合同的方式,保证多份合同内容的同一性并妥善保存。一份保存完好、内容详实完备的书面合同,是企业证明自己合同权利的重要证据,是企业诉讼胜败的关键材料。

  【案例】 某市甲水电建材营业部诉称:其与乙建设公司某项目部口头约定,甲建材部向乙公司某小区工地供应水电建材,直到工程竣工。后甲建材部向乙公司供货多次,总价款70余万元,但乙公司一直未付款,故请求判令乙公司给付货款。但由于甲乙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甲建材部对水电建材的数量、单价、型号、规格、收货人等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持有的收货单上也没有乙公司签章,后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甲建材部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企业经营法律风险提示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对证明合同变更具体内容有证明力的资料,防止发生纠纷时承担维权不能的不利后果。

  

  【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情况的影响,双方可能需要对合同某些条款如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等作出调整。对合同内容作出修改,相当于对某些交易内容重新约定,必须明确、具体,否则不能发生合同变更的效力。合同修改后,新的条款取代原有内容,企业应当注意保存相关资料作为合同变更的证据,比如,双方在合同磋商和履行过程中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如果双方因合同变更事项出现争议,则可以将保存材料作为证据支持自己的权利主张,防止出现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的被动局面。

  【案例】 甲公司诉称:乙公司为其加工一批漆包线,双方在合同中对于漆包线的各项规格作出约定,同时约定精度为±10%,由乙公司按照甲公司的要求进行加工生产。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将漆包线的精度由±10%变更为±5%,并向乙公司邮寄了一份书面通知函,但是其自身并未保存,也未要求乙公司回复。在供货即将结束时,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生产的最后一批漆包线规格与其要求存在差别,精度超出5%但是符合10%。遂要求乙公司对最后一批漆包线重新生产。甲公司起诉时未提供双方约定一致的补充协议,仅凭原合同起诉,乙公司辩称其最后一批供货符合精度10%的要求,是合格产品,之前提供的精度5%的漆包线也是按照合同约定生产的,后法院以甲公司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企业经营法律风险提示三:企业应当完善公章管理使用制度,妥善保管公章,否则可能因他人盗盖偷盖公章危及企业利益。


  【说明】 企业公章是企业对外行为的重要凭证,是区分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的关键,也是确定责任承担主体的依据。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必须严格管理公章,制定完善的公章保管、使用制度,比如,材料加盖公章前的审核程序、公章专人持有、单位仅设一枚公章、公章使用登记制度等,防止公章被盗用或者滥用。如果公章被他人加盖在未经企业承诺的经济合同、担保合同或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上,则可能导致企业无缘无故承担合同义务。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企业权益。

  【案例】 甲公司在A地设立分公司,负责A地某房地产建设项目的施工工作,并委派公司职工乙作为分公司负责人。后乙向第三人丙借款,并出具借据。因乙外逃躲避债务,借款人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对乙的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并向法院出示乙签名并经甲公司及其A地分公司盖章的借据,以及乙作为分公司负责人的相关资料。甲公司辩称,借款是乙个人行为,甲公司从未在借款借据上盖章,是乙利用工作便利偷盖,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后法院判决甲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企业经营法律风险提示四:企业业务人员对外从事业务时,企业应当明确授权,并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业务办理完毕后及时收回上述文件,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说明】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作为法律拟制主体,不能直接参与到经营活动中,法定代表人也不可能对企业的所有事项亲力亲为。因此,企业主要通过工作人员代理实施业务行为。相应地,工作人员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企业承担。为此,企业对工作人员的授权应当尽量以书面方式作出,并详细列明授权事项、范围、期限,防止工作人员越权订立合同,使企业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在工作人员业务完成后,企业应当尽快收回未使用的介绍信、合同和授权委托书等,防止工作人员在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以企业名义对外从事业务,给企业造成损失。

  【案例】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A因病委托B处理公司事务,并向其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由B全权处理公司事务”。B在公司处理事务期间,向乙借款时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并出具了加盖公司印章的借款借据。后乙起诉甲公司要求还款,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B的借款行为属于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其只是授权B负责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不包括借款。因此,甲公司对借款不应承担责任,乙应当向B主张权利。乙认为授权委托书为“全权处理”,其有理由相信B有借款权限。法院认为,甲公司授权不明,由此产生的责任应当由甲公司承担,B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企业经营法律风险提示五:企业在业务人员离职后,应书面通知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告知客户离职情况,否则,企业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说明】 企业业务人员负责企业的对外市场拓展和合同签订、履行和结算,对外代表公司。部分企业的主要业务人员所开拓的业务甚至占企业业绩的大部分。对于企业客户而言,完全有理由相信与其联系的业务人员可以代表企业。如果在业务人员离职之后,企业没有通知其负责联系的客户,致使业务人员恶意加入正在磋商的合同、代为接受已订合同的履行、参与结算或终止合同等,均可能对企业产生法律效力,使企业失去订约机会或在合同纠纷中处于不利境地。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氮气64瓶,价款共计1600元。双方之间的业务主要由甲公司员工丙负责联系与执行。后甲公司以气款未付、7只气瓶未回收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付款1600元并返还气瓶款3500元。在诉讼中,乙公司以甲公司员工丙已经收取货款并取回气瓶为由进行抗辩。经法院查明,丙系甲公司员工,负责甲乙双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虽然丙已经离职,但甲公司并未通知乙公司。而且,丙持有证明其是甲公司员工的相关资料。法院认为,甲公司因工作失误导致丙拥有代理权的表象,并使乙公司有理由相信丙有代理权,故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对丙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企业经营法律风险提示六:企业对于自己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以申请法院撤销,但务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法院将不予支持。


  【说明】 合同应当以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即为可撤销合同,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合同的撤销事由主要有受胁迫、受欺诈、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几种情形。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即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行使权利,否则撤销权消灭。企业在知道以上事由后应当尽快提出撤销的请求,并准备相关的证据,否则,可能因证据不充分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 甲公司因承建某博览会喷泉项目,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供应某型号水泵。在水泵安装后,甲公司发现水泵不能达到其要求的技术指标。经调查发现,乙公司是美国一家离岸公司,其在合同签订之前宣传的百年历史、世界品牌、遍及全球的工厂和销售网络等均属虚构,其根本没有生产能力,所销售的水泵均购自日本一家小型工厂。甲公司遂起诉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合同,并要求乙返还300余万元货款。法院认为,乙公司确实存在严重的虚假宣传行为,有欺诈的故意,甲公司系因受欺诈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与乙订立合同,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乙公司返还甲公司货款。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69.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70.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71.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72.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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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帅哥约,不在线,有人找我吗?jnzgf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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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企业经营法律风险提示一:订立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回复于 2016/10/22]
好东西。。。。。
1楼 帅哥约,不在线,有人找我吗?918993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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