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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代建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发表于 201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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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帖子同步发自圈子:房地产项目管理 (访问该圈子)

  一、问题的提出
代建制是现行的我国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领域推行的一种新的项目管理模式。目前,我国多个省市和行业在试行和进一步推进代建制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在工程实际中,由于代建制尚处于不断完善阶段,一些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依然存在,而且制约着代建制在我国的健康发展,为此,探讨代建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十分必要。
二、代建制的概念及内涵
建设工程的代建制度是国际上通常采用的一种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进“代建制”,即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项目管理模式。在这个定义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财政性建设资金以及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安排投资的非经营性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和基础性建设项目。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要求为具有相应的设计、监理或咨询等资质并经政府投资或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取得代建许可的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包括编制可行性研究、委托勘察设计及监理、工程招标及合同签订、办理相关建设手续、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工程决算、项目移交等,覆盖了除资金筹措与供应以外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阶段的全部工作内容。项目使用单位是指对建成后的政府投资项目拥有具体使用权的单位,如果代建项目为公共设施,则是指承担该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责任的单位。
代建制的特点是将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专门机构管理,不仅负责组织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的选型,还直接承担工程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职能,由过去工程自管型的小生产管理方式向项目专业化管理转变,项目的工程技术及管理手段也趋于现代化。代建制作为当前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出现的建设体制的创新,是与国际上通用的代理建设制的接轨。代建制的实行克服了以往项目建设管理体制中存在的多种弊端,最大限度地优化资源配置,它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建设周期、提高投资效益的有力措施。
三、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
迄今为止,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主要有三种:以政府为主导、以社会为主导和界于二者之间的不同模式。
1、组建政府专业管理机构模式。即政府组建常设的事业单位性质的建设管理机构——代建中心,如深圳的建设工务局,将政府全额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党政机关、教、科、文、卫、体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由政府授权、委托代建中心进行建设管理的模式。这种模式主要分布在深圳,珠海及安徽等地。
2、政府指定专业代建公司模式。由政府指定若干家具备较强经济实力的国有建设公司、咨询公司或项目管理公司,对指定项目实行代理建设;或是确定短名单、有限选定代建机构的方式,按企业经营管理。如武汉市通过招标选定了3家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对于某个具体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从这3家单位中选择一家作为代建单位;又如上海建设系统选定11家单位作为首批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管理公司。
3、市场竞争代建模式。由政府设立准入条件,按市场竞争原则,批准若干家具有较强经济和技术实力,有良好建设管理业绩并可承担投资风险的项目管理公司参与项目代建的竞争,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取。采用这种模式的有北京市和重庆市。
四、代建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风险转移问题尚未解决。代建制度究竟是一种民事委托关系还是行政委托关系,目前并没有界定清楚。建设单位在签定协议时,会出现以下情形:建没工程的民事责任风险转移了,但更重要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风险并没有转移。在这样的情形下,代建单位因有限的代建取费而不愿承担更多的代建责任,而建设单位也因风险并没有也无法完全转移而对委托代建持疑虑态度,于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之间扯皮、纠纷、责任推卸等情况时常发生。这些,对于代建制度的顺利推行非常不利。
2、业主的观念没有完全转变,“建设”和“运营”没有真正分离。实行代建制的目标之一就是要解决“建设、监管、使用”多位一体的矛盾,但在代建制的实施过程当中,有些使用单位为了部门的利益,对于代建工作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不是自觉自愿接受项目代建,而是在代建过程中或是不积极主动配合,不履行应承担的责任;或是不愿放弃自己的权力,利用甲方身份超越权限干涉代建单位的正常工作。这样做不仅影响了代建单位对项目的管理,也影响了代建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影响到项目的顺利实施。上海作为代建制的试点城市,在其水务系统的建设中,有些建设单位的基建处本身就有很强的建设管理能力,因此不希望将项目交给代建单位管理,但迫于政府的规定,只好把一些低层次的效益比较差的部分象征性的代建一下,其他大部分还是由建设单位自己来管理。这些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就无法实现真正的分离。
3、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确,代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责任、权利、义务不对等。代建制实践过程中,代建人履行职责的法律环境尚不健全,也就是说,在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没有法律授予的地位。因此,客观上无法得到各级政府和建设相关管理、备案部门,如规委、建委、环保、消防、质检等方面的认可,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在办理各种工程建设手续的过程中,其身份难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可,造成工作被动。另外由于绝大多数地方在实施代建制的相关文件中没有明确设置代建费的标准,大部分情况下都是参照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标准来执行。但建设单位管理费并不包括代建单位必须支出的工资、税金以及应该获得的合理利润等内容,因此费率偏低。同时,相关文件中也没有明确设置代建费的取费下限,导致各代建单位在投标中出现无序竞争的现象,使代建管理费用一降再降,不利于吸引优秀企业参与代建。所签订的代建合同普遍存在承担义务多、收费少、管理责任大、权力小等情况,造成了代建单位责权利的不对等,影响了代建制项目管理公司的发展。
4、代建制的市场化程度不高。在以政府为主导,组建政府专业管理机构模式下所形成的代建制企业大多隶属于政府部门。虽然根据政府体制改革的要求,代建制单位形式上在改制成为一个企业,但实质上,政企不分、产权不明、责权不清的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代建制企业与相关政府部门的裙带关系,自然形成一种行业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将极大的阻碍代建制企业的市场竞争,对代建制企业的长远发展是相当不利的。在市场竞争代建模式下,由于各地对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和市场准入要求比较模糊,对代建单位的资质认定、等级划分等没有明确的标准和依据。代建市场处于发育期,代建主体少,尤其缺少经验丰富、水平高的代建企业,还未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
5、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水平及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代建范围尚需进一步拓宽。首先,从代建公司内部看,一是大部分代建公司人员配备不足。如安徽省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仅15人、珠海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正式编制仅20人。过小的规模对这些代建机构有效或高效履行代建职能形成巨大挑战;二是即使是配足了人员,其组织结构也不尽合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不能满足要求,项目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都很高,现场实践经验较多,但是经济、商务、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和能力不足,缺少复合型人才,而熟悉国际惯例,能从事国际工程咨询的人才就更少。并且我国代建制企业的人才考核机制也尚来健全,培训经费及培训机构缺乏,致使管理人员普遍缺乏科学的项目管理方法,无法发挥代建制在项目管理专业化的优势。其次政府指定专业代建公司模式下的代建制企业中,综合型的能承担各种行业的综合代建工程管理的公司比较少,服务范围比较狭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代建制在我国的发展。以上海为例,路桥代建制公司只能承担路桥的代建项目,水务系统的代建单位只能承担水务方面的代建工程,而无力承担其他的代建项目(如医院、学校等)。
五、对策和建议
1、完善法制建设。其一,对于现阶段由于代建制度出现而产生的风险转移问题,应通过立法来确立代建制度,将委托代建后的行政责任转移给代建人。其二,确立代建单位的地位,特别是法律地位,明确代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其三,制定合理的代建取费标准,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目前恶性竞争及责权利不对等的现象。如规定在代建单位招标过程中,明确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书中详细列示费用明细及取费标准,并请评标专家就代建费作出专项评审。
2、转变业主观念,加强代建工作实施过程的监管。通过宣传和试点的示范作用,让业主们真正了解代建制在项目管理中的巨大作用,改变他们落后的思想观念,以此来推动代建制的健康发展。同时,还应明确对代建工作实施监管的具体主管部门,对代建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及执行进行必要的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代建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3、切实使代建制单位企业化,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开、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与此同时,还应明确和统一代建单位的选择类型、资格条件和市场准入标准,进一步培育代建市场,采取公开方式,在适宜的范围内选择合适的代建单位,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
4、不断提高代建单位项目管理水平,进一步拓宽服务范围。扩大代建企业规模,增加人员配备,并保持其组织机构的合理性;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制定相应的人员聘用、考核激励、培训计划,加大从业人员素质培养的力度,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同时,拓宽代建服务的范围,赢得更多市场。
六、结语
代建制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推行过程中难免会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但只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进一步完善制度,健全市场,积极努力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就一定能使代建制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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